林姓女士官被控擅自離開待命室支援軍醫體檢及到寢室上廁所,一審遭判拘役 20 天,緩刑 2 年。林女後來退伍並上訴,二審日前認定,她沒有擅離職守的犯意及事實,改判無罪確定。
全案緣於,林女於 2017 年 9 月間,在大直憲兵 239 營擔任上士,同年 9 月 15 日上午 8 時至晚間 8 時在營區擔任值班待命機動班長,但她當天上午先至營區內戰情室處理軍醫體檢業務,之後 2 度返回女官寢室上廁所,未經權責長官核可,擅離 239 營值班待命的勤務所在地,遭檢方依違反陸海空軍刑法的擅離勤務所在地罪起訴。
一審台北地院審酌林女為初犯,判拘役 20 天,緩刑 2 年;林女收判後不久退伍,並提起上訴,由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林女否認犯罪表示,她並未離開營區,是應戰情室黃姓中士請求,才前去協助處理軍醫體檢的緊急業務,才暫離待命室,後來又緊急回女官寢室上廁所;她離開待命室時,有跟待命班的同事交代去向,若營區有突發狀況,因隨身攜帶無線電,且營區內也設有警鈴,仍可透過無線電或聽營區警鈴通知,使她前去處理,並沒有故意擅離待命室。
高院審理認為,林女縱使為其他公務或如廁需求,短暫離開而未坐鎮於待命室,終究從未離開營區範圍且從事明顯與公務無關的私人事務,但檢察官僅以林女並未明確徵得長官的核可而認定林女擅離勤務,檢察官舉證不足,沒能充分證明林女有擅離勤務所在地的主觀犯意。
高院指出,林女因支援戰情室軍醫體檢業務及個人如廁所需而暫離待命室近 1 小時,是否違反營區規定,還有合理存疑,但依據證據法則,仍應對林女為有利的認定,因此改判林女無罪,全案確定。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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