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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與前跆拳道國手共謀吸金19億元 男子判8年半

圖片來源:中央社

男子林繼蘇被控與前跆拳道國手徐詩彥利用經營水產進口貨櫃生意,投資可獲益 5 % 至 20 %,吸金達新台幣 19 億餘元,法院審理後,依違反銀行法判林男 8 年 6 月徒刑。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徐女以開設補習班為業,林男是徐女補習班學生的家長,徐女從 2014 年 3 月起,向學生家長或友人佯稱,她與人共同經營水產進口貨櫃生意,可投資為期 7 天至 15 天不等的「臨時單」或一個月的「固定單」,允諾期滿後可獲得每月 5 % 至 15 %、每期 5 % 至 20 %利潤。

法院表示,直到 2014 年 12 月間,因投資額逐漸增加,徐女邀林男參與投資借款人匯款、支付利息事宜。林男除向銀行貸款並將其中新台幣 160 萬元交給徐女作為投資營運資金外,並提供銀行帳戶供投資人匯款使用。

法院指出,林男自 2014 年 12 月起至 201 年 4 月間,與徐女共同非法經營存款業務獲益達 19 億 1196 萬餘元,迄今未償還的本金餘額為 3 億 1743 萬餘元。

林男在法院審理時坦承提供帳戶供匯款及開立7支票交給徐女使用,但否認違反銀行法犯意,辯稱徐女找他投資和借支票,投資獲利是直接匯到他的帳戶內,會將帳戶借給徐女,是因為徐女說要投資的廠商直接把貨款匯給他,是為了支付開出去的支票,自己也是被害人。

法院指出,徐女和林男互指對方為主使者,自己僅為聽令從事,但林男提供銀行帳戶供不特定多數人匯款,同時開立面額含本金金額及高額利息支票供徐女交付投資人,難認林男對全案事實不知情。

另外,法官認為,支票是否兌現涉及個人或公司票據信用,茲事體大,若不是知道徐女支票用途並確認匯入銀行帳戶金額足以支應票款,豈會盲目聽從徐女指示開立支票交給他人,更遑論 2 年多來開立的支票面額高達 10 多億元。

徐女一、二審均被判刑 12 年 6 月,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 5 月間改判刑 9 年 6 月。基隆地院審理後,日前依銀行法「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判林男 8 年 6 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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