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不滿被壹週刊爆料收賄、索賄,提告誹謗,反遭壹週刊控告誣告。二審依誣告罪判處林益世 5 月有期徒刑,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
全案起於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民國 101 年間透過壹週刊爆料,指控林益世收賄新台幣 6300 萬元、索賄 8300 萬元;林益世控告壹週刊誹謗,反遭壹週刊提告誣告。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認為,林益世假司法之名混淆事實,浪費司法資源,依誣告罪判處 8 月徒刑。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則認為,收賄 6300 萬元部分,林益世明知有收錢卻提告,有誣告犯意;索賄 8300 萬元部分,合議庭認為此部分已獲法院判決無罪確定,認定林益世沒有誣告犯意。
二審審酌,林益世當時沒有自省,利用公家資源於行政院召開記者會掩蓋部分事實,欲假借司法手段混淆視聽,但提告誹謗後數日即撤告,未過度浪費司法資源,且他在偵審程序自白,給予減輕其刑,改判刑 5 月。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法,日前駁回上訴而定讞。
林益世因陳啟祥爆料遭特偵組偵辦起訴,特偵組指控林益世立委任內,協助地勇公司爭取中鋼持股的中聯公司轉爐石契約及中耀企業爐下渣契約,收受 6300 萬元,又在秘書長任內索賄 8300 萬元,另有 1580 萬元財產來源不明。
案經法院審理,林益世已因 1580 萬元財產來源不明,被依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 2 年定讞入監服刑。
收賄 6300 萬元部分,林益世二審被判刑 12 年,案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審中;林益世被控索賄 8300 萬元部分,連同洗錢等罪,因一、二審均無罪,最高法院去年判決無罪確定。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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