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署今天表示,為保障中國籍配偶親子間權益,已修法鬆綁中配居留規定,若中配離婚後,且取得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並有扶養事實等狀況,可繼續留台到子女滿 20 歲。
內政部移民署發布新聞稿指出,在台中配與配偶離婚後,如無法取得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就不能繼續在台居留或是遭強制出境,影響中配與其子女間權益。
移民署表示,現已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部分條文,且在 10 月 10 日生效,修法後鬆綁中配居留規定,若中配離婚後,其親生子女未成年,但對子女有扶養及會面事實,並取得監護權,中配仍可繼續留在台灣,直到子女年滿 20 歲,以符合國際人權公約精神及兼顧兒童最佳權益。
移民署指出,現行規定中配在台居留期間喪偶,如未再婚,須連續居留 4 年才可申請定居;未喪偶者只需連續居留 2 年就可申請定居。
移民署表示,此次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部分條文,讓喪偶未再婚中配,從原本連續居留 4 年改為連續 2 年,且每年在台居住超過 183 天以上,就可申請在台定居,預估約 1210 人受益。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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