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2014 年太陽花學運期間爆發 324 行政院警民衝突,前立委周倪安等 20 人申請國賠,北院一審判決出爐,判台北市警局要賠償 14 人共 111 萬元,讓警察基層好無奈,認為依法驅離抗爭群眾,卻要國賠,那以後遇到抗議活動或是民眾闖入公署,乾脆就消極處理、什麼事都不要做好了!前警大教授葉毓蘭也感嘆警察到底「為誰辛苦,為誰忙」? 憂心重挫警界士氣,身為主管機關首長的內政部長徐國勇親上火線,卻是數度主導發言,連媒體對警政署長的提問,也搶著回答,徐國勇強調尊重司法判決,但市警局有上訴的權利,會全力支持。
想法:
- 這個案子的被告,除了告台北市警察局外,還有台北市政府,不過因為台北市是直轄市,它的機關(器官)就可以當被告了,所以不需要告台北市政府,法院判決也說不需要告台北市政府...
- 法官在這個案子裡面降低了原告的舉證責任,就是原告只要提出他有到現場(行政院)抗議,及受傷的診斷證明書,不用舉證證明是哪一個警察打你的,法官就認定你是因為警方處理抗議過程受傷的,我認為這個部分(舉證責任減輕)算合理,畢竟當時場面那麼亂,不可能確認哪個傷勢是哪個警察造成的~我看有些名嘴說難道一個路人也可以拿驗傷單去告嗎?不好意思,這些人從事的是不法行為(侵入行政院),他告這個國賠,本身也是承認自己有侵入行政院,地檢署是要處理的,你以為阿狗阿貓都會干犯吃上刑事官司的風險去賺這個錢嗎?國賠官司還不一定贏,鐵定被檢察官調查甚至起訴,誰那麼傻的?
- 法院這個判決並不是說警察不能驅離非法集會,而是即使是非法集會(合法集會本來就不能驅離),警察驅離過程裡面,還是要秉持比例原則,既然是驅離,把人拖出去就算了,即使抗議者因此有小擦傷,那也是合理不可避免的身體傷害,但警察不能有毆打等行為,那就不是驅離,而是報復了,(警察那陣子整天出勤,持續好幾個禮拜,難免有脾氣)像香港警察驅離,明明民眾已經進地鐵要離開了,警察還進車廂打人,打完就閃人,也不逮捕,那也不是合理驅離應該做的事情!
- 當然有其他律師(葉狀師)上節目說這個是「正對不正」,言下之意是抗議者是非法闖進行政院,驅離時當然不用考慮手段性,我說不對,侵入住宅是 1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輕罪,事後檢察官也會針對這些人起訴,輪不到警察私刑,如果不用考慮比例原則,那警察可以開槍嗎?1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怎麼判也不可能死刑,警察可以開槍打死嗎?如果可以不考慮比例原則的話(反正是正對不正),那下次 800 壯士跑進行政院,警察就可以開槍了嗎?
- 其實警察也不用灰心喪志,目前並沒有一個警察因為驅離過程打人被起訴,即使民眾要告,警察也可以主張是依法行事免除責任的,除非你真的有打人,又被拍到,那就沒辦法了~還是要強調,執法過程要依照比例原則處理,如果只是收到驅離命令,執行過程中你還故意去踢民眾,甚至用警棍敲人,你做這些行為的當下,到底是真的執行勤務?還是想報復呢?(這樣的問題,香港警察應該是略懂...)
結語:
有人說這個判決會影響警察士氣,我說真正影響警察士氣的,是那些有心操弄人心的名嘴。明明法院只說驅離要符合比例原則,不能過度。
他們就有辦法講成法院說不能驅離,那是誰的問題呢?
原文出自 林智群律師(klaw) 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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