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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嫌在港犯案 法務部:若涉強盜台有管轄權

圖片來源:Pixabay

港媒報導,一名台籍嫌犯在香港搶劫後返台,法務部今晚表示,若國人在香港犯強盜罪,台灣具有司法管轄權,仍應依台灣法律追訴處罰,呼籲港府提供相關在港證據,共同打擊犯罪。

香港南華早報報導,一名台籍嫌犯 10 月 6 日持空氣槍,搶劫一間位於尖沙咀麼地道的鐘錶行,並得手兩只價值港幣 99 萬元(約新台幣 384 萬元)的手錶。

報導引述香港警方指出,嫌犯於當天上午抵達香港,犯案後隨即在當晚飛回台灣。

報導稱,香港政府正努力與台灣確認嫌犯身分,但由於台港兩地目前沒有司法互助機制,陷入困境。

法務部晚間發布新聞稿表示,若台灣人在香港犯強盜罪,台灣具有司法管轄權,仍應依台灣法律追訴處罰。

新聞稿進一步指出,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43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台灣地區人民在香港犯最輕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適用中華民國刑法規定。

新聞稿提到,有關報載台籍嫌犯涉嫌在香港搶劫後返台一案,刻由檢警依法釐清事實及所涉罪嫌,積極偵辦中,若確涉及強盜罪嫌,因屬最輕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台灣本即具有司法管轄權,將依法訴究,繩之於法。

法務部表示,報載台灣將難以起訴,與台灣法律規定不符,應予指正,以正視聽。

法務部也藉此呼籲港府應提供相關在港證據,以共同打擊犯罪,不讓犯罪之人再度逍遙法外。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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