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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抵減退稅優惠 放寬非受扶養親屬設籍也能用

圖片來源:中央社

財政部核釋,針對房屋交易舊制案件,放寬只要是納稅人直系親屬設有戶籍的自用房屋,都可申請綜所稅重購抵減或退稅優惠,拿掉僅限「受扶養直系親屬設籍」限制, 2020 年 5 月報稅即可受惠。

為避免因課稅而影響民眾重購自用住宅換屋的能力,土地增值稅及綜所稅都有提供自用住宅重購抵減或退稅優惠,其中,在綜所稅部分,民眾若重購自用住宅,不論是先賣舊屋後買新屋,還是先買新屋再賣舊屋,只要符合 4 項要件,因出售舊屋所產生的綜所稅,都可扣抵或退稅,效果形同免稅。

4 要件包括,第 1 為「小屋換大屋」,也就是新屋價格高於舊屋;第 2 、房屋須為納稅人本人或其配偶所有;第 3 、設有戶籍;第 4 、出售前 1 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第 2 至第 4 項目的都在確認符合自用住宅定義。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吳蓮英解釋,其中關於設有戶籍這項要件,過去規定要納稅人本人、配偶及報稅時列報的「受扶養直系親屬」設籍才符合規定,但先前有民眾反映,希望能適度鬆綁,因此研議後在 18 日發布解釋令,放寬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設有戶籍都符合條件,以進一步落實居住正義。

吳蓮英說,提供重購自用住宅抵減或退稅優惠,本意就是在補貼民眾重新購買自用房屋,尤其針對新屋價格高於舊屋、財務負擔增加的情形,加上考量土增稅重購退稅優惠,對自用住宅也沒有一定要受扶養直系親屬的限制,考量後認為可合理放寬。

吳蓮英指出,民眾在明年 5 月申報今年綜所稅時,就可因此項放寬而受惠,但提醒,此次鬆綁僅限房屋交易舊制案件,並未包含適用房地合一新制案件。

賦稅署官員舉例,假設民眾體恤同住父母已年長,想賣掉舊自用住宅公寓,換成讓老人家可更方便活動、面積更大的一樓平房,因此在 2018 年出售 1990 年買進的舊公寓(屬房屋交易舊制案件),並因賣屋在當年產生所得並繳稅 10 萬元,之後再 2019 年重購新屋。

如今規定放寬後,在符合其他規定前提下,房屋戶籍即使是登記在報稅時未列報扶養的直系親屬名下,也符合重購優惠,可在 2019 年重購年度報稅時,申請退還 2018 年時因出售舊屋而增加的 10 萬元稅負,規定更為彈性。

換成是先買新屋再出售舊屋情形也相同,民眾可在出售舊屋當年,直接將因售屋產生的 10 萬元所得,從當年度要繳的稅中扣除。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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