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貿易戰調高中國輸美產品關稅下,近來查獲中國產品藉由轉運來台灣「洗產地」,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貿易法部分條文,若廠商標示不實產地,罰鍰上限由新台幣 30 萬元大幅提高到 300 萬元。
行政院提案指出,近來查獲廠商違規使用不實原產地證明書供中國貨品使用,規避外國對中國貨品課徵反傾銷稅等行為,致歐盟對台灣廠商及多項貨品展開調查。
提案指出,美國依其 301 條款對中國貨品課徵額外關稅,不肖業者將中國貨品運至台灣,並以「台灣製造」之名稱再輸往美國,企圖規避美國對中國貨品課徵額外關稅,將影響國際貿易秩序及台灣貨品在國外之商譽。
行政院指出,為有效遏止廠商違規轉運中國貨品而損及台灣整體產業利益及聲譽,基於管理需要而有提高貿易法罰責中相關條文處罰額度之必要;為促進民眾協助檢舉不法,增訂檢舉獎勵規定,因此擬具貿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現行條文中,原規範文字只提到進出口人不得「使用」不實的貿易許可及證明文件,導致有不肖業者提出若只「申請」而「未使用」應不罰;三讀通過條文明確修正,將以虛偽不實方式「申請」貿易許可、貿易文件也納入處罰。
為有效遏止「洗產地」行為,三讀通過條文中,大幅調高罰鍰,若廠商對產地標示不實(洗產地)、使用不實貿易證明文件、違法輸出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至非管制地區,或簽發單位未依規定程序簽發產證等違法行為,罰鍰由原本的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大幅調高為 6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
另外,為鼓勵人民協助政府檢舉違法,三讀通過條文增訂「吹哨條款」,增列民眾檢舉產地不實的獎勵規定,盼藉由重罰嚇阻及民眾參與,加強遏止廠商不法行為。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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