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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尚昌掏空案 林鴻明等人二審判賠7.5億元

圖片來源:Pixabay

台北 101 前董事長林鴻明被控掏空金尚昌公司(現更名愛山林建設開發),遭愛山林求償。高院今天判林鴻明等 3 人就擅自移轉淡水水仙段土地部分,賠償愛山林 4 億 9633 萬餘元。

此外,台灣高等法院就淡水區米蘭段土地部分,判決時任愛山林總經理陳祈蒼賠償愛山林新台幣 2 億 5813 萬餘元。連同水仙段、米蘭段部分,愛山林共獲判賠 7.5 億餘元,全案可上訴。

檢調接獲檢舉指出,愛山林公司在民國 88 年間向中聯信託貸款逾新台幣 18 億元,並以淡水地區多筆土地作為擔保,因未依約還款,擔保土地遭中聯信託以不良債權方式,轉賣給其他建設公司。

時任愛山林實際負責人林鴻明被控指示他人出面以 12 億元買下逾 15 億元的不良債權後,與建設公司共同開發土地,謀取利益,使愛山林公司損失鉅額開發利益;此外,愛山林未將相關交易在財報上揭露,涉嫌掏空資產且違反證交法。

刑事部分,高院更一審依證券交易法等罪判處林鴻明有期徒刑 10 年,案經上訴,由最高法院審理中。

民事部分,愛山林向林鴻明、陳祈蒼、時任愛山林財務長董翠華等人求償,一審敗訴,案經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

二審認為,陳祈蒼擅自移轉米蘭段土地,使愛山林受有 2 億 5813 萬餘元損害,應負賠償責任;林鴻明、陳祈蒼、董翠華擅自移轉水仙段土地部分,造成愛山林喪失土地所有權與興建建物出售的預期利益,判決林等 3 人賠償 4 億 9633 萬餘元,因董翠華已歿,由其遺產管理人承受訴訟賠償。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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