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RCA)工傷求償案,最高法院去年 8 月間,將其中 246 人求償部分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今天辯論終結,訂於明年 3 月 6 日宣判。
全案源於台灣 RCA 於 1971 年在桃園設廠生產家電, 1992 年關廠停產,後來發現長年使用有機溶劑三氯乙烯等,嚴重污染土地與地下水,導致不少員工罹癌。
這些員工打民事官司,於 2004 年 4 月 22 日在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向 RCA 等公司求償,一二審都認定,RCA 等公司應負賠償責任。
北院一審判決,RCA 公司及其母公司法國Technicolor、百慕達 Thomson 等 3 家公司應賠償 445 名員工及家屬新台幣 5 億 6445 萬元。
台灣高等法院二審時,改判 RCA 及其母公司法國 Technicolor、百慕達 Thomson 及美國奇異公司(GE)等 4 家公司,賠償 486 名員工及家屬 7 億 1840 萬元。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去年 8 月間宣判,判 RCA 及其前後任母公司即美國奇異公司(GE)、百慕達 Thomson、法國 Technicolor 等 4 家公司,應賠償 262 名員工及家屬 5 億元確定,另以原審判決理由不完備,將其他 246 人求償案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多次開庭後,今天辯論終結,訂於明年 3 月 6 日上午 11 時宣判。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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