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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刑法追訴權行刑權時效停止延長為1/3

圖片來源:中央社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刑法第 83 條及第 85 條條文,將追訴權時效停止及行刑權時效停止的規範期間,從現行的 1 / 4 延長為 1 / 3 ,增加犯罪者逃避通緝的成本,落實司法正義。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11 月 25 日審查民進黨立委段宜康等人所提刑法第 83 條及第 85 條條文修正草案,法務部次長陳明堂等人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陳明堂當時表示,這次立委提案修正,將刑法第 83 條追訴權時效停止及第 85 條行刑權時效停止的規範,從現行的 1 / 4 期間修正為 1 / 3 ,避免被告心存僥倖,以不正方式規避國家追訴權或行刑權的效果,可維護國家刑罰權的實現,不致使時效停止制度變相淪為犯罪者的保護傘,立意良善,法務部敬表贊同。

根據段宜康的提案說明指出,歷來發生行為人於犯罪後即逃逸出境,或未經羈押的刑事被告,為規避刑事訴訟程序,不到庭、棄保逃匿、違反相關羈押替代措施,又或者是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的被告,於刑的執行前潛逃出境,待刑事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消滅後,逍遙返台重新生活的狀況不在少數。

提案指出,這樣的狀況,造成未經羈押的刑事被告以時間換取自由或金錢的情況時有所聞,不僅使國家追訴權與行刑權行使上的困難,更嚴重傷害司法威信,有檢討的必要。

經在場立委與官員討論後,初審通過條文規定,追訴權時效停止及行刑權時效停止的規範期間,從現行的 1 / 4 修正為 1 / 3 ;全案今天在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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