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今天表示,自 2020 年 1 月 1 日 0 時起至 11 日下午 4 時止,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與候選人或選舉有關的民調資料,也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違者最高可罰新台幣 500 萬元。
中選會新聞稿表示, 1 月 11 日投票日當天 0 時起,也不得透過社群媒體或任何方式,為候選人或政黨助選及宣傳,違反者,處以新台幣 50 萬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鍰。
中選會表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52 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3 條均規定,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 10 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也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
中選會呼籲,政黨、候選人、民調機構、所有媒體及民眾,都應該遵守選罷法的規定。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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