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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滲透法三讀通過 蔡英文:反滲透法是反滲透,不是反交流!

圖片來源:取自蔡英文臉書

(芋傳媒記者陳宇義報導)經過近 5 個小時表決,立法院今(31)日下午,正式通過以民進黨黨團版本爲主的《反滲透法》,共 12 條條文,直接管制行為,不以身分別來管理,因此沒有所謂「代理人」,或涉及言論自由、波及台商等問題。法案規定,任何人接受境外敵對勢力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而違反「政治獻金法」、「公投法」、「遊說法」及「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等,均加重其刑,並增訂自首條款。民進黨團立委在法案完成三讀後,全體在議場中央高喊「民主核心、不容滲透」!

 

蔡英文總統《反滲透法》三讀通過後,也在臉書上發文表示「在中國對台灣的滲透與威脅,是台灣社會共同的憂慮。防止中國的滲透,各個民主國家都在做,今天台灣終於跟上了這個腳步,立法院三讀通過「反滲透法」,完成相關民主防禦的法制化工作。」

蔡英文指出,反滲透法的內涵很清楚,就是「一個條件,五種行為」、「只罰行為,不罰身分」。一個條件是指,接受境外敵對勢力的指示、委託或資助。五種行為是指,違法提供政治獻金、違法從事競選活動、違法進行遊說、破壞集會遊行、妨礙選舉。

蔡英文強調,她要請大家放心,反滲透法是反滲透,不是反交流。這部法律中所規範的違法事項,都是對民主機制有直接傷害的行為,兩岸正常交流原本就不會牽涉到這些行為。所以無論是經商求學、往來互動,以及言論自由,都不會受到反滲透法的影響。

蔡英文指出,有些人用以訛傳訛、危言聳聽的做法,來扭曲反滲透法,這樣的行為應該要適可而止。我衷心相信每一位熱愛國家的國民,都不會接受中國的委託,從事危害國家利益和自己同胞的事情。她要謝謝全體國人對反滲透法的支持,也要特別謝謝朝野立委,在立法院的理性溝通。

蔡英文最後強調,守護我們的民主,防止中華民國國家主權受到挑戰,是我們每一個人的責任,這也是她身為總統必須堅守的立場。

事實上近年來,包括美國、英國、澳洲、紐西蘭等國家,都制定或正在修改相關法令,以阻止中國滲透。台灣今天正式通過反滲透法,實為捍衛台灣主權與國家安全,提供更堅實的防衛機制。

美國是在 2016 年通過「反外國宣傳與造謠法」,隨後並制定「外國代理人登記法」、「選舉活動法」,要求代表外國利益的代理人,公佈與外國政府之關係;防範中國藉「代理人」、「第三國」進行滲透。

德國於 2017 年制定「社交網路強制法」,規定社群網站必須在接受使用者通報的 24 小時內,審查並撤除「假消息」與仇恨言論,否則可能被處以 5000 萬歐元的鉅額罰款,以避免中國、俄羅斯的假消息攻擊。

澳洲則是在 2018 年制定「外國影響力透明化法案」、「限制外國捐贈政治獻金法案」,要求境外勢力須「透明公開」。

而紐西蘭更是在「一天」內就完成相關立法,將外國政治捐款額度從單日 1500 紐西蘭元降至 50 元,要求政治性廣告揭露金主。

英國新內閣則將要修正「叛國法」,制定新的「間諜法」,起訴洩密給「敵對國家」者,且要求外國探員須向政府登記。

台灣在修正「國安五法」後,有效嚇阻退將前往中國獻媚之後,此次通過的反滲透法,更能夠進一步嚇阻與中國合作、破壞台灣民主的組織與個人。

台灣《反滲透法》全文如下:

第 1 條
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中華民國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政治或團體,亦同。
二、滲透來源:
(一)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
(二)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三)前二目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第 3 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 4 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43 條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45 條各款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 5 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法第 2 條所定之遊說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 1 項規定,就國防、外交及大陸事務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進行遊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 2 項所定之罰鍰,由遊說法第 29 條規定之機關處罰之。
第 6 條
任何人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刑法第 149 條至第 153 條或集會遊行法第 31 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7 條
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8 條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違反第 3 條至第 7 條規定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各條所定之罰金或處以罰鍰。
第 9 條
滲透來源從事第 3 條至第 7 條之行為,或指示、委託或資助他人從事違反第 3 條至第 7 條之行為,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任何人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者,亦同。
第 10 條
犯本法之罪自首或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並因而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第 11 條
各級政府機關知有違反第 3 條至第 9 條之情事者,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辦。
第 12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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