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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冠大樓倒塌消基會求償 一審認定過失判賠7億

圖片來源:中央社

台南市維冠金龍大樓 2016 年 2 月間因強震倒塌,造成 115 人死亡,民事訴訟中由消基會向建商等人求償 35 億元案,台南地院認定維冠倒塌是過失非故意,今天判賠 7 億元。全案可上訴。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對維冠公司負責人林明輝、維冠公司設計部經理洪仙汗、建築師張魁寶及鄭進貴、大合鑽探技術公司技師鄭東旭及大合鑽探技術公司提起團體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新台幣 5 億餘元、懲罰性賠償 29 億餘元,求償總額為 35 億餘元。

台南地方法院今天判決,林明輝、張魁寶、鄭進貴、洪仙汗、鄭東旭應給付損害賠償 4 億 633 萬 5339 元及法定利息;林明輝、張魁寶、鄭進貴及大合公司應給付懲罰性賠償 2 億 9429 萬 7935 元及法定利息。全案可上訴。

台南地院民事庭認定,維冠大樓因結構計算、繪製建築設計圖及施工、監造等錯誤與缺失,才造成倒塌。林明輝與洪仙汗為偷工減料及增加樓地板面積,指示更改繪製配筋詳圖及各樓層的結構平面圖,嚴重影響維冠大樓的結構安全。

另外,鄭進貴是維冠大樓的設計人及監造人,張魁寶擔任維冠大樓名義上的設計人、監造人,鄭進貴和林明輝商定維冠大樓所有建築設計圖均由維冠公司負責繪製,且由鄭進貴負責並以張魁寶名義簽證蓋章,應共同負實質設計人、監造人的責任。

鄭東旭負責維冠大樓的結構分析與設計業務,未盡專業設計及審核的注意義務,鄭東旭製作的結構計算書也有明顯錯誤。

目前,台南維冠大樓倒塌民事求償有 5 案進入司法程序,消基會求償案是最早送進台南地院,也是判賠首案。

林明輝等 5 人全因業務過失致死,判處刑度 5 年定讞;先前遭羈押的林明輝, 2017 年 9 月 21 日轉受刑人身分,其他 4 人也於 2019 年 3 月 4 日入監服刑。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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