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余宗憲因遭塗姓男子毆打,找來男子陳俊宏持槍到塗男友人住處連開至少 14 槍,導致 3 人受傷。基隆地院審理後,分別判處余男和陳男 6 年 10 月和 7 年 6 月徒刑。
判決書指出,余男去年 6 月 9 日晚間在新北市瑞芳區一間卡拉 OK 與塗男發生口角遭毆打因而心生不滿,便請友人通知陳男謀議欲向塗男尋釁。陳男持一把改造手槍及一把外觀類似衝鋒槍的仿造手槍前往卡拉 OK 與余男等多名少年會合後,隔天凌晨 1 時許前往塗男友人住處外叫囂。
法院表示,陳男及另一名男子分別取出改造手槍朝屋內連開數槍,余男則持球棒衝進屋內,陳男隨後持槍在客廳射擊數槍,導致塗男受有腹部穿刺傷併小腸及腸系膜穿孔、第 3 腰椎及胸骨骨折等傷害,連姓男子則右膝受有槍傷,另曹姓男子左小腿、右側腹部受有槍傷,余男和陳男等人隨後逃離現場。
陳男的辯護人辯稱,陳男在屋內平舉槍頭並略壓低的開槍動作,顯然對準室內傢俱及牆壁開火,並非針對被害人,且陳男避開人體重要部位,難認陳男有殺人的故意。
不過,法官指出,陳男當時見前方曹男中槍倒地,仍近距離持槍往前方射擊,又致曹男腹部中槍,顯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
法院指出,被告 2 人僅因細故糾紛,即持槍並糾眾前往私人住宅,由陳男及另一名男子至少開槍 7 發,所為對社會治安及他人生命身體安全均有嚴重危害,甚屬不該。
法官表示,陳男犯後雖坦承持有槍彈,但被告 2 人仍否認殺人未遂犯行,且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依共同犯殺人未遂罪,分別判處余男和陳男 6 年 10 月和 7 年 6 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評論被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