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保處今天表示,已與蝦皮等 6 家大型電商共議遏止口罩價格哄抬對策,包含賣家無藥商許可執照會下架,並設單一窗口配合政府調查與申訴處理等 5 要點,業者都會自律落實。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簡任消保官王德明指出,上述 5 項自律要點包含:
一、依藥事法規定,販售口罩賣家須具有藥商許可執照,倘無許可執照,電商平台應即時予以下架。
二、訂定自律規範,對於賣家販售口罩的價格認為有異常時,即不准許上架販售。
三、建立單一窗口,配合地方政府消費者保護官及相關主管機關的調查,並優先處理口罩價格異常的申訴案件。
四、加強對平台賣家的教育宣導,以免觸法。
五、檢視平台賣家對於徵用口罩外,其他類型口罩是否有不實宣稱,例如宣稱有防武漢肺炎感染等效果的廣告,若經發現,立即予以下架。
王德明說明,消保處今天邀請的 6 大電商包含蝦皮、露天、雅虎、富邦momo、pchome、淘寶台灣等,還有相關主管機關,共議如何杜絕網路上販售已被政府徵用的口罩發生價格哄抬,共有上述 5 要點,業者都同意自律,並請經濟部函知各電商平台也參照辦理。
關於上述第四點觸法內容,消保處補充共計三法規有相關規範:
一、如有囤積居奇或哄抬物價的行為且情節重大,可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61 條規定,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500 萬元以下罰金。
二、如意圖抬高口罩交易價格而為囤積行為,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依刑法第 251 條規定,可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三、如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15 條規範的聯合行為,依同法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最高可處 5000 萬元罰鍰,若情節重大,還可依同條文第 2 項規定處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 10 %以下罰鍰;如經公平交易委員會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屆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違反行為者,依同法第 34 條規定,可處行為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億元以下罰金。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評論被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