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修正師資培育公費辦法,為提升公費生國際視野、培育具國際移動力的師資,公費生修業期間可參與出國交換,保留公費生資格及延後分發至多 1 年。
教育部今天新聞稿指出,因應 2019 年 6 月 19 日修正公布「原住民族教育法」及精進師資培育公費制度,教育部併同修正「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以建立更完善的公費生培育措施。
公費師資培育制度主要在穩定偏遠及特殊地區師資需求,由地方政府依所轄偏遠與特殊地區學校師資需求,提報公費生名額,就學期間享有師資培育公費待遇,於取得教師證書後,分發至偏遠或特殊、原住民及離島地區學校服務至少 6 年。
教育部表示,為提升公費生國際視野,鼓勵參與海外語文及教育參訪,因此修正辦法,公費生於修業期間可參與出國交換,出國交換期間暫停公費受領,保留公費生資格及延後分發,期間至多 1 年,以培育具國際移動力的師資。
另外,配合「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31 條規定,強化原住民公費生族語教學專業知能及族語能力,教育部也修正師培公費辦法,原住民學生參與公費生招生或甄選時,應取得中級以上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書,畢業前應取得中高級以上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書。
為增進原住民公費生語言能力及對原住民族文化瞭解,原住民公費生應修習的原住民族語言文化相關課程由 10 學分提高為 20 學分;為落實原住民師資在地培育及返鄉服務精神,自 109 學年度起,已核定 71 名原住民公費生依族語專長集中培育,取得教師證書後依族語別分發任教學校。
教育部指出,為明確規範公費生權利義務,此次明定行政契約書簽訂後,培育條件不得變更及分發學年度不得延後,公費生需於分發前取得教師證,否則將償還已受領公費,並喪失接受分發權;原住民及離島地區公費保送生,若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可延後分發至多 1 學年度。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評論被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