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姓男子涉案遭通緝,遇海巡署及警員搜捕時開槍射傷員警並駕車衝撞,遭海巡人員開槍不慎擊斃。家屬請求國賠,高院認定開槍無違法,判家屬敗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確定。
洪姓男子家屬主張,洪男 2015 年 3 月 30 日在新竹縣竹北市居所,遭台中市警察局霧峰分局員警及海巡署人員查獲後已棄械跳樓並駕車脫逃,卻遭海巡人員自背部開槍送醫不治,請求海巡署偵防分署國家賠償新台幣 680 萬元。
海巡署偵防分署則主張,洪男涉嫌販賣毒品、非法持有槍械遭通緝,遭遇查緝時拒捕並持霰彈槍射擊員警、駕車衝撞偵防車,海巡人員朝洪男車輛輪胎開槍,在動態變化下擊中車輛後車廂,子彈穿透座椅而擊中洪男,是合法使用槍械進行逮捕,免負賠償責任。
一審新竹地方法院判家屬敗訴,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認為,洪男拒捕並以持槍、駕車衝撞方式威脅執行人員生命安全,海巡人員與員警為完成任務,並防免自己及同行執勤人員生命、身體遭受危害,因而朝車輛後輪開槍,以制止逃逸行為,並未逾越必要程度,且已盡勿傷及致命部位的注意義務。
二審判決也指出,洪男持槍逃逸後還在大門口持槍瞄準員警,隨後駕車衝撞偵防車,當時情狀已符合依法令執行職務時受強暴脅迫、身體遭受危害或脅迫等使用槍械的規定,家屬請求國賠無理由,仍判家屬敗訴。
案經家屬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誤,日前駁回上訴,海巡署免賠確定。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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