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以「海洋竹南風場」業者未遵守環評承諾,開罰新台幣 150 萬元。環團認為開罰金額過輕,為此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認定不備起訴要件,裁定駁回。
環團於去年 7 月 15 日檢舉「海洋竹南風場」業者未依環評承諾施工,並向環保署遞交公民告知函。環保署於去年 8 月 28 日連同另外 2 起違規行為裁罰 150 萬元。
環團認為裁罰金額不足以嚇阻業者,在去年 10 月底前往環保署再次遞交公民告知函外,另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環保署在接到第一次公民告知函後,怠於執行職務,依環評法規定直接向法院起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受理後認定,環保署已在法定期間內依法執行,環團逕行起訴不符合「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 60 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要件,而屬不備起訴要件,且不可以補正,日前裁定駁回,可抗告。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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