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為陳昱齊,由思想坦克授權轉載。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在 2 月 26 日舉行「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發表會,這是促轉會歷經一年多來努力的成果,也是臺灣第一個以「轉型正義」為名的資料庫。發表會前部分媒體以「加害者資料庫」稱之,「加害者」一詞自然是比原本的資料庫名稱更「吸睛」。但對比目前資料庫提供的內容,距離找出「加害者」,恐還有好長一段路要走。
關於「加害者」這個詞彙並非媒體獨創,而是明文載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內,第 4 條第 2 項明訂促轉會應主動進行真相調查,「還原人權受迫害之歷程,並釐清壓迫體制加害者及參與者責任」,第 6 條關於平復司法不法的部分,明訂「得以識別加害者並追究其責任、回復並賠償被害者或其家屬之名譽及權利損害,及還原並公布司法不法事件之歷史真相」等方式進行。
換言之,找出「加害者」,並釐清及追究其責任是促轉會責無旁貸的法定職責。
臺灣的轉型正義,最為人所詬病的一點就是「有受害者,無加害者」的情況。立法院在 1990 年代陸續通過《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及《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三部處理轉型正義的法律,但從條例名稱就可以知道,三部法律主要處理的是對受害者的「補償」及「權利回復」面向,而就條文內容而言,的確沒有去處理「加害者」的問題。《促轉條例》是臺灣推動轉型正義之路上,第一部將「加害者」明確寫入條文中的法律,但問題是如何定義加害者?如何識別加害者?
促轉會在執行《促轉條例》第 6 條第 3 項第 2 款的案件時,在決定書作成的最後會附上這起案件從起訴、審判、呈核到最後核定判決者之姓名,透過這種類似附錄的方式,至少讓外界知悉參與決策的人有哪些,作為討論責任歸屬的基礎。而新公開的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則試圖更全面性的揭露整個審判流程的過程,受審人數至少已達 1 萬餘人。
轉型正義資料庫最大的特色及貢獻在於,將威權統治時期政治案件(叛亂案)的審判流程(絕大多數是軍事審判),從起訴、審判到判決確定的過程清楚呈現出來,尤其是量刑的變化及所適用之法條的改變,從中可以看到一個案件的轉折,尤其是對於「受害者」來說,他最終的刑期是在那個階段被決定的。像是出席發表會的政治受難者呂昱的案子,一開始是判 15 年徒刑,但後來被國防部發回,結果變成改判刑死刑。
在資料庫公開之前,較為外界一般大眾所知悉的是,蔣中正曾多次利用其三軍統帥的身份,「違法」變更當時的刑期,例如大筆一揮批示「凡判處十二年以上徒刑者一律改處死刑」、「凡已入匪黨而不事先自首者不得赦免應處極刑為要」,其他諸如「應即槍決可也」、「判處死刑可也」、「應判死刑」等批示不勝枚舉。
這些批示根本違反當時的法令。
蔣中正作為「加害者」,從各方檔案證據來看毫無疑義,這方面的資訊,在資料庫中都有呈現。但資料庫更進一步將整個審判流程中的其他決策者納入其中,例如軍事檢察官、軍事審判官、警總總司令、國防部長、參謀總長、總統府秘書長、參軍長等,這些人也共同參與一個案件的審判流程,在不少案件中,蔣中正多半批示「如擬」,也就是照下面的意思來判決。
從資料庫所收入的案例中,可以發現一些在審判呈核過程中被加重的案件,事實上並非出自於蔣中正的意思,可能是從一開始軍事審判官就判得很重,又或者被參謀總長或參軍長加重,而當一個案件在呈到蔣中正這一關時已是「死刑」的話,除非蔣中正發佛心來者,否則他已無須做任何干預,這可以解釋為在下位者揣摩蔣中正的意思,但亦非不可能為在下位者本就認為應該加重其刑。
而資料庫中亦有案例是在上位者要求加重刑期,但在下位者並不認同,雙方因此來來往往數次,這些案例都比我們一般想像的政治案件來得更為複雜。資料庫將這些審判流程中的轉折或未轉折,都儘可能呈現出來,包含經手的決策者、刑期變化、法條變化、判決原因理由等。由於影響每一案件最終判決結果的因素相當多,因此,每一個決策者的實際作為及其應負的責任,都必須進行更細緻的分析。
轉型正義資料庫在這方面提供了分析的基本素材。
促轉會之所以沒有如媒體下標方式,將資料庫冠上「加害者」的大帽子,就是因為充分認知到,資料庫應當只是作為開啟「加害者」討論的一個索引,若要進入到責任釐清與追究,必須更加仔細耙梳檔案,比對各方資料才有可能,而這是另一項轉型正義的大工程。
無論如何,轉型正義資料庫的確開啟了一個討論「加害者」的空間,唯有先對這個流程中,每一個參與者的行為做清楚事實上的釐清,方能進入到評價的階段。資料庫業已呈現軍事審判過程中的參與者,並非只有蔣中正一個人,這些其他的參與者,究竟只是橡皮圖章還是實質的「共犯」,而橡皮圖章或實質上的共犯,其所應負的責任是如何?這都有賴未來研究者,在資料庫公開的資料基礎上做更深入的分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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