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李姓男子架設機房攔截有線電視訊號,供非法機上盒與直播 APP 使用,涉犯著作權法。士檢考量李男與 16 家電視台和解,緩起訴 1 年,命支付國庫 20 萬元。
士林地檢署緩起訴處分書指出,李姓男子與自稱「林志全」的中國大陸男子,為拓展數位機上盒業務,避免收視戶收視有訊號遲延現象而影響租買意願,決定在台灣廣設機房,以第一時間攔截電視台數位訊號,再以編碼器解碼,快速傳送給台灣消費者及境外雲端伺服器。
李姓男子涉嫌自 2016 年至 2018 年間,在新北市汐止區兩處房屋安裝可接收、傳送電視影音數位訊號的電腦設備,另向有線電視業者承租機上盒共 74 台,並申請網路。
李姓男子以電腦設備攔截 16 家電視台的數位訊號,透過網路公開傳輸到境外雲端伺服器,使安裝有「高清直播」程式的機上盒與手機客戶可上網觀看,李男另自行出售裝有「高清直播」程式的「X 2 」機上盒,以每組新台幣 1000 至 1500 元不等金額販售給親友。
檢察官認為,李男涉犯著作權法的擅自以公開播送、公開傳輸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但考量李男沒有刑事犯罪紀錄,事後發覺有犯罪之虞即停止與大陸業者合作,到案後深表悔悟,並與電視台達成和解,電視台也同意給予緩起訴,日前處分緩起訴 1 年,命支付國庫 20 萬元。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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