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航訂定「傳染病處理」等作業手冊並刊置網站供員工查閱,未實際做感染預防教育訓練, 2 年前遭桃園勞檢開罰 6 萬元。華航興訟,法院舉武漢肺炎為例,認定開罰有理,判華航敗訴。
全案緣於,桃園巿政府 2018 年 6 月 12 日發函通知中華航空,請於 3 天後檢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生物病原體危害預防計畫及相關執行紀錄等文件,至勞檢處配合實施職業衛生勞動檢查;華航依通知到場受檢。
桃園勞檢處發現,華航雖已訂定「緊急應變手冊-生物病原災害防救作業程序」,但僅將作業手冊刊置於企業網站上,供員工查閱、下載,沒有對員工實際進行感染預防教育訓練,也未對防止生物病原引起的危害採行必要安全衛生措施,違反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及職業安全衛生法。
桃園巿政府於 2018 年 7 月 13 日裁處華航罰鍰新台幣 6 萬元,並公布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姓名;華航不服,提訴願遭駁後,提起行政訴訟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於日前宣判。
華航主張,依職安規則,只限工作場所有生物病原體危害之虞者,才有實施「感染預防教育訓練」的義務,規則適用對象為醫療保健服務業等,並不含華航所屬的航空運輸業;就算華航為適用對象,華航有對全體員工部分,訂定這個作業手冊,不定期製作最新流行傳染病資訊,寄送全體員工的電子郵件信箱,作書面感染預防教育訓練。
華航表示,對新進員工有做感染預防教育訓練,每位員工都曾是新進員工,等同對全體員工都已經實施教育訓練,且特別考量客艙組員工作環境為密閉機艙,有針對客艙組員在作業手冊中訂定「疾病處理」、「傳染病處理」等專章,有開課訓練新進客艙組員。
華航表示,桃園巿政府以往未曾對華航做類似裁罰,若認華航實施教育訓練不足,應先通知限期改善,而不是直接裁罰,且這是第一次違法,應裁處法定最輕的 3 萬元罰鍰。
桃園巿政府主張,華航從事航空業,為國際型航空公司,以提供跨洲際、跨時區的客貨運運輸的大型企業,空勤或地勤人員較其他行業更容易隨時接觸到國內、外人或物所帶有之生物病原體,華航為法規適用對象,且更應提高相關預防感染措施;華航的訴願書已自承並未對全體員工實施感染預防教育訓練;華航對全員以電子郵件傳送方式為教育訓練,為單向、表面形式,無法達到教育訓練目的。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指出,就如近期由中國武漢市源起的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爆發,不論中華航空公司所屬客運航空客艙組員或在各地機場報到櫃台的地勤人員等,都暴露在可能接觸新型冠狀病毒帶原者或帶有此等病毒之物體的高度風險。
合議庭指出,不分新進或原在職,華航都應為其辦理感染教育訓練,華航作為雇主竟辯稱無庸依職安規定採取任何感染預防措施,不僅勞工暴露在罹患此病毒肺炎( 2019 冠狀病毒疾病,COVID- 19 )的高度風險,間接也足以造成這極具傳染性的流行性疾病散播,形成防疫上的漏洞;華航各種主張理由,都不可採,判華航敗訴。還可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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