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栽種大麻刑度5年以上 大法官:違憲

圖片來源:中央社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 790 號解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違反憲法比例原則,相關機關應於 1 年內修正。

1 名林姓男子於民國 103 年間購買大麻種子, 107 年間上網學習種大麻的技術,在家裡栽種大麻植株 1 盆被警方查獲。彰化地方法院判刑 2 年 6 月,案件上訴後,台中高分院認為有違憲疑義,聲請釋憲。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500 萬元以下罰金。」

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 790 號解釋,該規定不論行為人犯罪情節輕重,均以 5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度自由刑相繩,對違法情節輕微、顯可憫恕的個案,法院縱適用刑法第 59 條規定酌減其刑,最低刑度仍達 2 年 6 月,無從考量行為人所應負責任的輕微,宣告易科罰金或緩刑,尚嫌情輕法重,致罪責與處罰不相當。

大法官認為,相關規定對犯栽種大麻罪而情節輕微者,未併為得減輕其刑或另為適當刑度的規定,在此範圍內,對人民受憲法第 8 條保障人身自由所為之限制,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不符,有違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

解釋文指出,相關機關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 1 年內,依解釋意旨修正;逾期未修正,其情節輕微者,法院得依解釋意旨減輕其法定刑至二分之一。

另外,解釋文表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 條第 2 項減輕其刑規定,未包括栽種大麻之罪,並無違背憲法第 7 條保障平等權意旨。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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