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衝擊無法如期繳稅者可延期或分期繳納,財政部今天公布審核原則,各部會紓困條例主要適用對象,個人因公司實施減班休息者,均可最長延 1 年或最多分 3 年繳稅,其餘交由國稅局從寬認定。
武漢肺炎( 2019 冠狀病毒疾病, COVID- 19 )疫情對各行各業衝擊持續擴大,財政部 19 日放寬,在今年 1 月 15 日至明年 6 月 30 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簡稱紓困條例),受疫情影響無法於期限內繳納稅款者,不限繳稅金額,最長可申請延緩 1 年繳納,或是最長分期 3 年( 36 期)繳納。
根據審核原則,有 2 類對象提出申請後,國稅局將按照申請的分期期數予以核准,最長可延繳 1 年或分期 3 年完稅;第 1 類為經濟部、交通部、衛福部、農委會、文化部等中央事業主管機關,於紓困條例及相關辦法中指出的紓困對象。
舉例來說,經濟部認定的紓困對象包括製造業、服務業等,其他受影響事業,從今年起,若有連續 2 個月平均營業額比去年下半年或去年同期減少 15 % 情形,也符合紓困條件。
交通部紓困對象則鎖定運輸、旅行、觀光業等,衛福部主要匡列停診醫療機構,或營運困難的醫療、住宿式機構及藥商等,農委會針對農、糧、漁、畜牧業等,文化部紓困對象則為出版、電影映演、表演藝術等;其中農委會、衛福部等,還另設有判斷標準,例如漁船出航日要低於去年同期等。
第 2 類為個人服務機構,受疫情影響已向主管機關通報實施減班休息者,提出申請後,國稅局也將按照其申請的分期期數予以核准。
另外企業若有因受疫情影響,收入驟減,例如自今年 1 月起任連續 2 個月,平均營業額比去年下半年或去年同期減少逾 15 %,或是個人有被減薪、非自願離職或工作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 2 分之 1 以下月份達 2 個月情形,一樣可提出申請;國稅局將視個案狀況,酌情核准延期 1 至 12 個月或分 2 至 36 個月繳納。
財政部官員說明,相信上述列出情形,已涵蓋大多數受衝擊產業,不過,個人或企業若情形或產業特殊,未包含在上述適用範圍中,或受影響程度與適用標準有點距離,還是可以申請,國稅局會視個案,從寬審酌延期或分期繳稅條件。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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