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連假第一天,勞動部今天表示,今年清明節與兒童節同一天,且都是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給薪,若適逢勞工休息日或例假應補假,若徵得勞工出勤,也應加倍發給工資。
勞動部指出,今年清明節為 4 月 4 日,與兒童節為同一日,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 5 條規定,兒童節於 4 月 3 日放假,事業單位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清明節 4 月 4 日因適逢休息日,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規定擇日補假。
勞動部說,如果勞雇雙方約定於今天補假,補假當天性質為國定假日,因此勞工如果是今天的清明節補假日或 4 月 3 日兒童節出勤者,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另外, 4 月 4 日出勤者,雇主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至於雇主若徵得勞工出勤,加班費該怎麼計算?勞動部表示,勞雇雙方若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清明節補假日經協商約定為 4 月 2 日,假設月薪每月新台幣 3 萬 6000 元的勞工,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 150 元,若其在 4 月 2 日清明節補假日及 4 月 3 日兒童節出勤,這兩日性質為國定假日,依法休假日出勤需加倍發給工資,得 150 元x 8 小時= 1200 元。
如果是在 4 月 4 日出勤,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相關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的規定計算,前兩小時要加給 1 又 1 / 3 倍以上的加班費,後 6 個小時要加給 1 又 2 / 3 倍以上加班費。得 150 元x 2 小時x 4 / 3 + 150 元x 6 小時x 5 / 3 = 1900 元。
另外,由於 4 月 5 日性質為例假,除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否則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勞動部強調, 2020 年清明連假期間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以維權益。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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