芋傳媒 TaroNews - 台灣觀點.芋見真相

挪中影公款逾7億案 副董莊婉均遭求刑8年半

圖片來源:中央社

中影前副董事長莊婉均被控 13 年前利用監管財務之便,挪用中影新台幣 7 億多元案,其中 9 罪遭判刑定讞,檢方聲請定應執行刑。台灣高等法院日前裁定,應執行 8 年 6 月,還可抗告。

此外,莊婉均另有 3 罪被判共 13 個月,得易科罰金定讞,這部分不在法院裁定應執行刑範圍,後續由檢方另行依法執行。

這起案件,源於莊婉均被控於 2006 年 5 月至同年 9 月擔任中影副董事長期間,利用保管中影公司及時任中影董事長蔡正元的大小章機會,挪用中影資金近新台幣 7 億 5000 萬元,投資醫院開發案及台中棒球場經營管理企劃案,遭中影提告。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在 2016 年 8 月 30 日,認定莊婉均觸犯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等 14 罪,不可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 5 年 8 月,可易科罰金部分則判 1 年。

經上訴,最高法院 2017 年 10 月底就莊婉均涉犯的 14 罪,其中 7 罪駁回上訴而定讞,包含 5 罪應執行 4 年 4 月徒刑(莊婉均已於同年 12 月 20 日入監執行)及 2 罪共判刑 9 月得易科罰金。另外 7 罪撤銷發回高院審理。

高院更二審 2019 年 11 月間就撤銷發回 7 罪部分宣判,認定構成 5 罪,包含 4 個偽造私文書罪( 1 年 10 月、 1 年 10 月、 7 月、 4 月徒刑)、 1 個違反銀行法判刑 3 年 4 月,其中偽文罪 4 月得易科罰金。最高法院同年 12 月間駁回上訴而定讞。

檢方指出,莊婉均不得易科罰金刑部分,聲請法院就 9 罪定應執行刑,包含最高法院 2017 年 10 月底判的 5 罪(應執行 4 年 4 月)以及最高法院 2019 年 12 月間判的 4 罪( 1 年 10 月、 1 年 10 月、 7 月、 3 年 4 月)。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邀請您加入「芋傳媒」的粉絲專頁
邀請您加入「芋生活」的粉絲專頁
我知道了

評論被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