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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拍板投保法 董事遭裁判解任3年不得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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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張振山表示,未來董事、監察人在訴訟中離職,仍可對其行為繼續訴訟,若經裁判解任確定, 3 年不得任上市櫃公司董事、監察人。

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金管會指出,這次修法將興櫃公司、外國上市櫃或興櫃公司的董事或監察人,納入投保中心提起代表、解任訴訟的範圍,並明訂對操縱市場、內線交易或詐欺等破壞交易秩序的行為,投保中心得提起代表、解任訴訟。

金管會表示,所謂代表訴訟是指,當公司權益受不法侵害,公司卻怠於請求賠償時,以投保中心自己的名義起訴,將獲得的賠償歸於公司的一種訴訟制度。而解任訴訟則是當公司經營階層涉有重大損害公司行為或不法情形時,投保中心得請求法院裁判解任其董事或監察人職務,維護股東權益。

金管會指出,這次修法後,將可對公司「已卸任」的董事、監察人提起代表訴訟,就同一基礎事實應負賠償責任的經理人也可合併起訴,而董事、監察人經法院裁判解任確定後, 3 年內不得充任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的董事、監察人。

張振山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中表示,過去當某上市櫃公司發生訴訟後,若董事、監察人馬上離職,法院在裁判時會產生爭議,有人認為可繼續訴訟,但有人認為不行。因此修法明訂,未來董事、監察人即使在訴訟過程中辭職,仍可對其行為繼續進行訴訟。

張振山指出,未來經判決解任確定的董事、監察人,三年內不能到其他上市櫃公司擔任董事、監察人,避免實務上曾發生過有人在上一個公司發生訴訟後,仍跑到其他家公司任職,影響公司治理。

行政院長蘇貞昌在院會中裁示,這次修法是為強化對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權益的保障,健全相關調處運作機制,並促進公司治理,有助健全資本市場發展。請金管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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