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今天指出,刑事廳 1 日就刑事訴訟法關於精神障礙或心神喪失規定修正及停止執行應否經鑑定等,邀集法界、衛福部及從事司法精神醫學鑑定醫師等開會討論,積極交換意見。
司法院發布新聞稿指出,為使刑事訴訟法關於精神障礙或心神喪失的規定,更明確及周全妥適,也與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接軌,1 日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 41 次會議,由秘書長林輝煌主持,邀集委員會的審、檢、辯、學各方代表,共同研討修法方向及內容,並邀請衛生福利部代表及實際從事司法精神醫學鑑定的醫師代表參與討論,以供實務適用可行性的諮詢。
司法院指出,這次會議討論刑事訴訟法第 465 條「受死刑之諭知者,如在心神喪失中,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命令停止執行」及第 467 條「受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有心神喪失者,依檢察官之指揮,於其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的建議修正文字,進行討論。
建議修正文字共有4個版本,刑事廳版本為「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致不解執行意義」,與法務部代表、衛生福利部代表則分別提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無辨識能力或欠缺控制能力」、「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解執行意義」,以及其他委員提出「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其程度足認不應執行」。
司法院指出,第 465 條及第 467 條修正文字部分,因已經 5 次會議,各方意見仍見相當分岐,將參考與會委員建議,由刑事廳先行研議與司法精神醫學相關的委託研究,以供未來續行討論。
林輝煌也指示刑事廳,就刑訴訟第 298 條之 1「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部分,綜整與會各方意見再行研擬,將於6月 12 日下午開會續行討論。
此外,被告或犯嫌因精神障礙等無法為完全陳述,應通知家屬得為被告或犯嫌選任辯護人,應有家屬為輔佐人或委任相關社福機構指派社工為輔佐人陪同被告或犯嫌在場等的刑訴法第 27 條、第 31 條、第 35 條、第 93 條之 1、第 186 條相關規定,司法院已開會討論。
司法院指出,前四次會議有討論,將就應否區分被告訴訟照料與證人具結義務而做不同規範,以及第 294 條就審能力的規定,應著重於被告的訴訟理解及防禦能力等部分,已達初步共識,經1日的會議確認後,林輝煌指示,由刑事廳綜整各方意見,研擬修正草案初稿。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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