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長韓國瑜認為罷韓案偷跑,聲請停止執行,一審駁回後,韓不服提抗告,二審法院今認定韓應對中選會4月公告罷免案成立聲請停止執行,而非中選會1月函告,駁回抗告確定。
中央選舉委員會於今年1月 20 日發出「中選務字第 1093150038 函」,以罷韓領銜人陳冠榮為「高雄市第3屆市長韓國瑜罷免案」所提出的提議人名冊,經查對已達法定提議人數,函告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續行連署罷免等相關程序。
韓國瑜認為原處分損害其權利,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及定暫時狀態的處分,並先位聲明「原處分於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執行」;備位聲明「禁止相對人(中選會)針對陳冠榮等人於 108 年 12 月 25 日提議的罷免案續行罷免程序」。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沒有急迫到非得跳過訴願先行程序,而立即為暫時性保護措施必要性,4月 17 日裁定聲請駁回。韓國瑜不服,提起抗告,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最高行政法院調查,中選會發函告知陳冠榮可以開始下一階段徵求連署等,核屬中選會受理韓國瑜罷免案流程中的行政程序行為,不得獨立作為行政爭訟及聲請停止執行的對象,因此韓國瑜對於「中選務字第 1093150038 函」聲請停止執行,不符合要件。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陳冠榮於徵求連署期間內,依規定提出連署人名冊,經高雄市選舉委員會清查連署人數符合規定,再將查對結果函報中選會;中選會在4月 17 日以「中選務字第 1093150190 號公告」,公告罷免案宣告成立在案。
最高行政法院表示,韓國瑜如認為中選會就罷免案續行罷免程序,將導致他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而請求暫時權利保護,韓國瑜應對「中選務字第 1093150190 號公告」聲請停止執行,並不適用假處分程序,因此韓國瑜聲請為「禁止相對人(中選會)針對陳冠榮等人於 108 年 12 月 25 日提議的罷免案續行罷免程序」的假處分,實在無從准許。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韓國瑜聲請停止「中選務字第 1093150038 函」及聲請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應予以駁回,這與一審裁定駁回的結論一致。韓國瑜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因此駁回抗告,全案確定。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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