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於 5 月 20 日就職時宣示要成立修憲委員會處理修憲事宜,一時間各種修憲相關議題引起各方關注。
目前最有共識的就是選舉權的門檻從滿 20 歲下修至 18 歲,其他無論是哪一種內容的修憲,最重要的是能不能取得足夠的共識,也就是能否通過修憲門檻。目前我國修憲門檻的依據,乃是 2005 年第七次修憲後的增修條款第十二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然而弔詭的是,第七次修憲時選出的任務型國代僅有 23.35% 的較低投票率,卻決定往後如此高的修憲門檻,因而產生該次修憲案是否具有足夠正當性的爭議。
現在我們應該嚴肅思考的是,超高修憲門檻提供給 1/4 少數立委就可以否決修憲的合憲性問題。
民主理論告訴我們,除了相對多數決之外,其他要求更高的門檻都是給予少數人特殊的權利(力)。基於憲政民主精神所強調的有限多數統治原則,絕對多數的門檻是為了保障少數的權利。
但太高的修憲門檻反而使得憲法無法產生變遷,難以促進憲政成長。
綜觀世界各主要國家,修憲門檻多以 2/3 為標準,並無如我國國會 3/4 的超高修憲門檻。因此,這次修憲目標,吾人主張,首應凝聚共識的是將修憲門檻修改為「立法院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決議」。
至於其他修憲議題,像是政府體制的變動其議論相當多,更何況領土或是國號變更等爭議更大,故若無法形成修憲共識,倒不如暫時擱下。反而我們可以思考,是否還有其他可能獲得社會共識的憲政議題,像是在人權部分參考引進第三代人權的主要內容,例如:「政治、經濟、文化的自決權」、「經濟、社會發展權」、「災難的人道救助權」、「和平權」、「健康及平衡的環境權」以及「人類共同遺產的參與權及從中獲益權(地球資源、科技及其資訊進步、文化傳統⋯⋯)」等,來與當代世界各國先進的人權觀相接軌。
甚至於考量到人類未來的永續發展,確立「人的自由以不侵害自然生態平衡為限」的憲法原則,並圍繞這一原則,設置對自由權進行相關限制的法律體系。
本文作者李酉潭,為國立政治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教授
評論被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