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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除罪化 不代表外遇沒責任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做出釋字第791號解釋,身兼大法官的司法院長許宗力(中)率所有大法官,29日下午在憲法法庭公開宣示釋憲結果,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及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規定違憲,立即失效。圖片來源:中央社

這幾天「通姦除罪化」的新聞,傳得沸沸揚揚,很多新聞只看標題的,劈頭就罵社會道德淪喪。其實通姦除罪化,除的是刑法上的通姦罪,並不代表已經走入婚姻的紅男綠女們爾後可以光明正大地坐擁齊人之福,或是給老公戴綠帽,而一點事都沒有。配偶還是可以根據民法、家事法提出侵害婚姻的損害賠償請求。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29日做出釋字791號解釋,15名大法官29日下午全數在憲法法庭,公開宣示刑法通姦罪、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均違憲、失效。圖片來源:中央社

 

刑法與民法最大的差別在於,刑事案件所構成的傷害對整個社會和國家的利益或安全都有影響。而民事案件是關乎個人或個別團體的利益。所以民事訴訟是由事主提出起訴的。依刑法與民法的定義,妳的老公跟其他女人發生性關係或你的老婆跟其他男人亂搞,只會對你的家庭跟婚姻關係造成傷害。

退一步來說,通姦除罪化之後,

原本不會通姦的配偶,難道會因為免去刑事責任,就開始道德淪喪嗎?

法律是道德的最後一道防線。大家應該都同意,大部分的婚姻關係,不是因為法律的約束,而是基於一種責任感與信任。一開始雙方因為相愛而結婚,然後有了愛的結晶,走入家庭之後,不要說跟第三者發生性關係,就連私下獨處或單獨接送也要避嫌,以免予人瓜田李下的聯想。

原本的通姦罪,男女雙方必須要有性器官的接合,或相關證據才能定罪。撇開捉姦在床的繁瑣與困難,甚至在蒐集證據的過程中可能有觸法之虞,而被反告的可能。配偶有外遇對象,就算被拍到有牽手、擁抱、親吻,甚或親密的肢體接觸,這些都不能當作通姦罪的證據。不愛了就是不愛了;要就為了孩子或面子,戴著面具維持婚姻關係,要就一翻兩瞪眼,條件談一談,簽字離婚。沒有了刑法通姦罪,大家放心,妳的老公或老婆也不會突然就有了通姦的對象或犯意。婚姻走到最後,還要靠通姦罪當成最後一道防線,未免也太可悲了。

今天甲老公,固定在外面有砲友,但在家是個好爸爸,固定給老婆家用,但是跟老婆相敬如賓,跟老婆沒有性生活,可能是因為老婆性冷感;另外一個案例的乙老公,不務正業,在外面沒有小三,不給家用,不顧小孩。這兩個案例的婚姻都有狀況,但通姦除罪化之前,甲老公可能會被抓去關,乙老公卻一點事都沒有,試問是甲老公比較糟糕還是乙老公問題比較大?

婚姻跟家庭是一種責任,而不是一種束縛。一段婚姻走到最後,要走入法院,請法官仲裁,不管是民事或刑事,註定失敗收場。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29日做出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刑法通姦罪等規定違憲,即起失效。婦女新知基金會等性平團體在司法院外舉行記者會,呼籲儘速強化有利婚姻家庭平等的政策。圖片來源:中央社

 

本篇文章作者為具代永,台灣師大數學系畢,現職為國中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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