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今天對黨產條例釋憲案進行言詞辯論。黨產會認為,黨產條例未侵害司法權、未違反比例原則,符合憲法平等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並未違憲,盼大法官宣告合憲。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多個合議庭因審案認為黨產條例有違憲疑義,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大法官今天上午於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邀集聲請人、相關機關、關係人、鑑定人等到庭陳述意見,並開放民眾旁聽。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日前向大法官遞交「憲法法庭言詞辯論意見書」,詳細介紹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黨產條例)的立法背景、目的、黨產會處理不當黨產的現況,以及對釋憲案爭點的意見。
黨產會指出,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的處理,憲法並無詳細規範,並非憲法保留事項,自得以法律予以規範;政黨於民主國家中固為人民參與政治的重要媒介,但性質仍非國家機關或憲法機關,況且黨產條例僅處理政黨不當取得的財產利益,並未限制或剝奪其存續。
黨產會表示,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是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3 項及第 4 項規定所制定,並不因此取得憲法位階,仍屬法律位階。立法者在新民意的授權下,本得基於因直接民主正當性地位所享有的立法創建功能,藉由黨產條例的制定設置黨產會,以排除組織基準法的限制。
此外,黨產條例就黨產會組織要項做準則性規定,同時授權行政院以命令規定黨產會的組織規程,非但實質上與適用組織基準法的結果相同,且亦能體現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3 項、第 4 項保留行政權自主空間的意旨。
對於黨產條例是否侵害司法權,黨產會指出,黨產條例授權黨產會於調查後,得作成認定附隨組織的處分,無非等同於一般行政機關得就其管轄事項做行政處分的權責,並未侵害司法權核心,更無排除當事人得向司法機關尋求事後、及時救濟的權利,未違背憲法及司法院歷來有關司法權及人權保障意旨,也未違反權力分立。
黨產會也在意見書中舉出台灣釋憲實務對個案立法禁止的相關見解,表示黨產條例相關規定並非個案立法,退萬步來說,縱屬個案立法,也與憲法平等原則等要求相符而無違憲疑慮。
至於黨產條例關於附隨組織的定義,即「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的要件,黨產會認為應從寬審查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的要求,相關要件不僅普遍可見於其他法律規定中,且經司法審查後的相關裁判不絕在案。黨產會對個案認定及判斷後,事後尚可經司法加以確認,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的要求。
另外,對於黨產條例是否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範圍是否超出立法目的,而違反比例原則,黨產會也分別一一說明,強調並未違憲。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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