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昨晚 11 時生效後,據報導,香港警方已即時展開執法,警員接獲執法指引,示威者若在遊行期間高舉「港獨」旗幟或其他「獨旗」都屬違法。
香港警務處昨晚發出聲明,強調將會嚴正執行「港區國安法」,以維護國家安全。
綜合本地媒體報導,警方昨天深夜向警員發出執法指引,強調執法時要同時考慮有關行為是否有煽動或教唆分裂國家或顛覆國家政權等目的或意圖。
指引舉例,若有人在集會或遊行時揮舞寫上「香港獨立」、「香港人建國」及「藍白旗(法國大革命象徵)」等旗幟或橫額,都屬於違反「港區國安法」。
此外,揮動「藏獨」、「疆獨」及「台獨」等其他分裂國家的旗幟,同屬違法。
至於高喊「反送中」運動口號「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是否違法,據報導,指引沒有明確說明。
報導稱,警員就「港區國安法」執法時,會就相關行為進行錄影或蒐證,也會先行提出警告。
另有報導指出,警務處已成立了國家安全處,專責相關執法工作。
「港區國安法」列出 4 類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具體情節和相應罰則,包括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以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根據條文,違者可監禁 3 至 10 年,罪行重大將判終身或 10 年以上監禁。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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