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農田水利法,新法明定農委會應設置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基金用途則用於農田水利事業各項管理支出、人事費、災害預防等,並依各農田水利事業分別設置基金專戶,而基金收入免徵營業稅。
因應農田水利會 10 月 1 日改制公務機關,行政院於 4 月提出農田水利法草案,送交立法院審查,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5 月初審通過。立法院長游錫堃昨天召集朝野協商時,雖達成初步共識,但國民黨團幹部沒出席朝野協商,並未簽署協商結論。
農田水利法雖然沒達成共識,但法案已送出委員會超過 1 個月冷凍期,民進立法院黨團規畫今天處理;立法院會今天處理農田水利法時,因國民黨團反對,遂進行逐條表決,但綠營占國會多數,最後仍表決通過初審版本或民進黨團修正動議。
新法明定,農委會辦理農田水利事業及維護營運灌溉管理組織,應設置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基金用途則用於農田水利事業各項管理支出、人事費、災害預防等,並依各農田水利事業分別設置基金專戶,且基金收入免徵營業稅。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禁止在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填塞圳路、毀損埤池、毀壞水閘門、棄置廢土、堆置砂石等妨礙農田水利設施安全及功能,而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的灌溉用水,也禁止擅自取用,但向農委會申請引取不在此限。
新法也明定罰則,如果妨礙農田水利設施致生公共危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10 萬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金;如果因妨礙農田水利設施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如果以強暴、脅迫管理人員啟閉農田水利設施範圍水門、閘門,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金;如果因擅自排放非農田排水、不符灌溉水質基準值,且危害農業產業、生物安全或人體健康安全之虞,得加重罰鍰最高額至 2000 萬元。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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