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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團批法官漠視迴避制度 司法院:與法律事實不符

台灣陪審團協會創會理事長鄭文龍(右2起)、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林永頌、律師張靜等人3日在立法院外舉行記者會,抗議立院臨時會排入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反對政府排除陪審制,呼籲陪審、參審應一併試行。圖片來源:中央社

民間團體日前表示,台灣司法存在不公正原因之一,在於法官漠視迴避制度。司法院今天指出,內容與法律及事實不符,刑事訴訟法有法官迴避規定,當事人也可聲請法官迴避。

司法院表示,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第 8 款規定,法官對於所承辦案件,如果曾經參與前審的裁判,應該要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司法院釋字第 178 號解釋理由書並針對這款迴避事由的規定有相關說明。

司法院指出,案件發回更審時,由於下級審法院的法官員額有限,假如發回次數較多,就有可能由相同法官審理。不過,這種情形,當事人原有的審級利益(例如三個審級的救濟制度)並沒有受影響,自然也沒有違反迴避規定的問題。

而且,在上訴審法院撤銷發回的情形,下級審法院必須受到上級審法院指摘意旨的拘束,發回後縱由相同法官審理,仍應按照指摘意旨進行調查審判。

司法院指出,「聲請再審」案件,是為了審理已經確定的案件有沒有開始再審的理由,「非常上訴」案件,則是為了糾正已經確定案件的適用法律發生錯誤,都與原已確定案件關於有罪、無罪的審理不同,因此沒有迴避規定的適用。

刑事訴訟法不但有法官自行迴避的規定,也規定當事人可以聲請法官迴避。聲請法官迴避的案件,是由其他的合議庭審理,被聲請迴避的法官是不可以自行判斷或參與的。如果聲請法官迴避案件被裁定駁回的話,當事人還可以提起抗告救濟。

此外,法官倫理規範也規定,法官執行職務時,應該要保持公正、客觀、中立。法官如有應迴避而不迴避,而違反公正客觀中立義務的情形,可以進行職務監督,人民也可以聲請法官評鑑,透過外部成員過半的法官評鑑委員會追究相關責任。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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