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等多個環保團體今天呼籲用電大戶應在國家能源轉型政策及環境上,承擔企業社會責任,且使用綠能不僅是負擔起社會責任,更有助於企業未來的發展。
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綠色和平、綠色公民行動聯盟今天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指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日前修法納入用電大戶條款,但用電大戶的子法卻遲遲無法公布,同時看到工總、工商協進會要求用電大戶的期程延到 2027 年實施,甚至要求政府應該有很多優惠政策,完全無視於因應氣候變遷的企業社會責任,已是當今的重要趨勢。
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理事長高茹萍說,在全球面對極端氣候的挑戰下,企業使用綠能已成為基本的社會責任,甚至紛紛邁向百分之百使用綠能的目標。因此若延遲使用綠能的期程,不但給社會不顧社會責任的負面形象,更將在國際級大品牌日趨重視供應鏈是否使用綠能的趨勢下,失去國際競爭力。
綠色和平特聘專案主任蔡篤慰則說,工商團體不斷稱用電大戶條款會增加成本,但經過計算,建置綠能的額外成本較企業的高營利額十分懸殊,企業不該再藉此向政府及社會情緒勒索、要求放寬用電大戶上路時程。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研究員吳澄澄表示,台灣電力生產過程的空污與碳排由社會大眾買單,目前許多高污染電廠的受害群眾,強烈反映台灣用電長年居高不下,必須加強力道發展再生能源與提升用電量。用電大戶不能只享有用電權利,卻不願負擔應有的綠電責任。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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