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擬具「聘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規定三等以上聘約人員可在進用滿三年後任特定機關有職稱職務,遭質疑恐將排擠公務人員。人事行政總處表示,聘約人員不會取得公務員身分,任特定領域職務,也不會擴及一般行政機關。
為健全規範聘用、約僱人員的人事管理法制,以及工作權益,提升政府各機關人力資源管理效益,以及整合政府公務人員外其他人力制度的必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擬具「聘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
草案內容指出,所謂聘約人員是指各機關列有預算員額,依本條例進用,並簽訂行政契約的人員。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與所屬二級機關及相當二級或三級機關的獨立機關;在地方為直轄市政府、議會、縣市政府及議會。
草案規定,聘約人員依契約等別進用,而契約等別依職責程度及資格條件分為一等至五等,以五等為最高等別。五等聘約人員應具有教育部認可的博士學位,並從事與擬任工作性質相關職務8年以上,有專門著作或研究成果。
另外,草案也規定,三等至五等的聘約人員,可在進用滿三年後,擔任或兼任研究、檢驗、文教、醫療、專業科技等機關組織法規定有職稱職等的職務。
針對有媒體報導稱,學者指出,若相關規定發揮到極致,透過國考任用的公務人員越來越少,聘約人員越來越多,未來政府體系中會有越來越多「口譯哥」。
人事行政總處則示,聘約人員與政府機關是公法契約關係,並不會取得公務人員身分。但研議讓已工作一定時間且具一定學經資格條件聘約人員,經審查後得以擔任或兼任特定領域,如研究、文教館所、科技,某些有職稱的職務,不會擴及一般行政機關。
人事行政總處指出,「聘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是為將現有約聘僱人員制度的權利義務更完整的法制化,也是立法院所關心的課題,目前僅是草案的徵詢階段,歡迎各界提供寶貴意見。行政院發言人丁怡銘也表示,目前草案仍在徵詢各部會意見,還沒有送到院內討論。
根據草案說明指出,依契約進用的各類人員,參與公共事務推動,已屬政府公務人力的一環,與政府間應定位為公法契約僱傭關係,非屬一般勞動體系的私法契約關係。擬具「聘約人員人事條例」,建立單一與一致性的政府契約人力制度,將各項契約進用人員整合,成為新的聘約人力制度。
草案說明表示,透過公開競爭遴用程序,進用具符合特定教育或工作專業經歷的人員,並以績效續約、績效激勵和薪資衡平等原則,明確規範這類人員的工作權益。未來,政府公務人力將整併為兩軌,主體是國家考試任用制的公務人員,輔以公開競爭遴用的聘約人員。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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