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會計師財報查核簽證品質,金管會即日起預告修正相關準則,包括明定辦理財報查核的會計師工作經驗須提高至5年、事務所須有效執行品質管制制度,以及會計師新增或退出異動皆須申報核准。
金管會證期局表示,近年來審計品質提升成國際趨勢,先前邀集會計師業者召開座談會,對於提升審計品質的重要性及強化審計監理效能已達成共識。
證期局表示,為強化會計師事務所品質管制責任,提升會計師查核簽證品質,及配合實務與監理需要,將修正「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從即日起開始預告 60 天。
修正重點包括,第一,強化會計師工作經驗及進修規定。證期局表示,為強化會計師查核簽證品質,明定申請辦理簽證公發公司財報的會計師工作經歷,將由3年提高至5年,並限於執行或協助執行財報簽證工作。
同時,考量簽證會計師獨立性及簽證案件品質管制複核需求,也將符合資歷的會計師人數規定,從過去的2人提高至3人。
另外,明定會計師事務所申請辦理簽證公發公司財報的會計師,最近一年的進修時數,須由現行至少應達 20 小時,提高為 40 小時。
第二,強化會計師事務所建立品質管制制度的責任。證期局表示,明定事務所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 46 號規定建立「品質管制制度」,並將未訂定或未有效執行品質管制制度,列為不予核准申請辦理公發公司財報查核簽證業務,以及作為可撤銷或廢止核准的事由。
也就是說,金管會未來會將會計師事務所有無建立品管制度、有無有效落實及執行,列為准駁事務所申請公發公司財報簽證業務的考量原因。
第三,落實會計師異動監理。證期局表示,明定經核准辦理公發公司財報查核簽證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若要新增會計師辦理這項業務,應向金管會申請核准。
同時,若核准辦理公發公司財報查核簽證業務的會計師,如要退出其所屬事務所,金管會應予廢止其核准,事務所也必須在退出之日 10 天的期限內向金管會申報。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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