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東縣長黃健庭被控立委任內貪污收回扣,高院更一審認定不構成貪污罪,但依商業會計法等判刑5月,經上訴,最高法院 14 日將由本案審判長、院長吳燦召開辯論庭,黃不用到庭。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於 2018 年 10 月間宣判後,檢察官及黃健庭都有提起上訴,檢察官針對貪污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聲請提案送請最高法院大法庭,並建請最高法院釐清法律爭議。
最高法院認為本件涉及刑事妥速審判法第 9 條的適用,必須開庭針對此條的射程範圍和拘束力作法律上辯論,也因為是法律上辯論,所以只通知檢察官、辯護人到庭辯論,並未通知被告黃健庭到庭。
全案緣於,黃健庭被控於 2004 年至 2007 年擔任立委期間,利用立委職權,與其未支薪的國會助理張瑞伯,向退輔會遊說採購美時化學製藥、派頓化學製藥、羿盛企業等公司藥品,並從中收取回扣。
檢察官另指控,黃健庭及張瑞伯提供不實發票給這等公司製作會計憑證,或提供人頭帳戶協助美時等公司不實核銷,以增加營運成本,扣減營業所得稅額,起訴不違背職務收賄、商業會計法、逃漏稅捐等罪嫌。
一審的台北地方法院認為,黃健庭以不法途徑幫助他人逃稅,嚴重影響國家稅務公平性,判刑6月,貪污部分無罪。二審的台灣高等法院也認定貪污無罪,依稅捐稽徵法判刑 5 月,可易科罰金。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 2017 年 10 月底將案件發回高院更審;高院更一審 2018 年 10 月間認定,黃健庭犯行雖不構成貪污,但觸犯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法,因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及 2007 年罪犯減刑條例,合併判刑 5 月,得易科罰金。
高院更一審指出,黃健庭、張瑞伯雖接受美時公司委託,讓退輔會於 2005 年間採購美時公司的藥品等,並因此收受新台幣 50 萬元的報酬,身為立法委員的黃健庭,受人民委託對政府遊說,為代議民主政治制度所衍生的爭取選民選票方法之一。
更一審表示,就算黃健庭所為符合立法委員行為法規定的遊說,並因此收取對價而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規定,這部分應移付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審議懲戒之外,並無從認定黃健庭「遊說」行為,屬於憲法所賦予立法委員得行使的職權,而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的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
高院更一審指出,黃健庭所為,也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因此,不另為無罪諭知。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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