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詹姓女子 2017 年在一家咖啡店服務,懷孕後卻遭業者資遣,詹女向中市府勞工局申訴後,業者被依違反性平法裁罰,業者向台中地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但遭法院駁回,可上訴。
台中地院行政訴訟判決書指出,歐客佬國際公司自 2017 年 6 月僱用詹女擔任行銷企劃人員,詹女於同年 9 月間懷孕,同事間於 2017 年 12 月得知,詹女的直屬主管以工作表現不佳為由,於 2018 年 2 月 7 日通知詹女擬予資遣。
業者事後改以調整工作內容、減薪方式辦理,但遭詹女拒絕,業者於 2018 年 2 月底終止雙方勞動契約。詹女以公司歧視懷孕,向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提起申訴。
案經中市府性別工作平等會議審議結果,認定業者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裁處新台幣 30 萬元罰款,業者向勞動部提起訴願遭駁回,便向台中地院提出行政訴訟。
台中地院審理時,業者主張詹女到職後,無法發揮如同應徵履歷所載的專業能力,且工作未見起色,詹女主管見已嚴重拖垮部門工作績效,提出調整詹女工作內容及薪資的繼續留任方案,但遭詹女拒絕才依法資遣。
詹女則反駁,任職期間工作表現良好,且 2017 年 10 月曾獲得工作獎金,未有工作表現不佳經主管糾正,公司也都沒有提供任何考評依據,但公司主管卻在得知她懷孕後不久即要求離職,她不服反映,又被要求減薪,雙方協調不成,最後仍被資遣。
法官認為,本件解僱決定與業者得知詹女懷孕時間點接近,詹女懷疑業者蘊含懷孕歧視,並非空言臆測,業者應負舉證證明決定解僱詹女時間點,比得知懷孕早,且若因工作表現不佳而解僱,只採以詹女主管的證述為據,難以認定主張可採,不足以排除無懷孕歧視的資遣動機。
台中地院判決業者要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全案可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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