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為胡博硯,由思想坦克授權轉載。
如果大家有興趣到Google去搜尋難民兩字,你會發現搜尋出來的新聞都是歐洲難民的新聞,尤以德國大量接受難民的政策新聞,與總理梅克爾為此事所承受的責難或者是讚許最多。
難民這個議題,是一個古老的問題,但全球難民人數在這七十年來逐步的增加,到了去年已經將近七千萬人,這個數字是歷年來新高。這波難民的危機,主要是源自於2010年開始的阿拉伯之春,革命爆發後有很多難民從中東、非洲等地飄洋過海到達了歐洲,其中最主要的難民來自敘利亞、阿富汗等國,而這一波難民潮在2015年達到了高峰,而這些難民最終的目的地主要都是德國、丹麥瑞典等國。
但是,如果從地理位置來說,德國這個國家,似乎是位在中歐底下並沒有靠地中海,距離中東也還有一段距離。那為何,很多難民會選擇德國最為尋求庇護的地方,那是因為德國《基本法》有明確的庇護的規定。而在法律規範下,德國對於難民的收容處理也有一個嚴謹的程序,首先會安置在收容所中查核其身分,而這段時間可能很短也可能很長。
黃台仰與李東昇,兩位曾經參加香港旺角2016年警民衝突的年輕人,於衝突發生後,黃台仰和李東昇被控暴動和煽惑非法集結等罪名。他們獲法庭批准保釋,但條件是定期要向香港警方報到。而在2019年他們被傳逃出來,2017年他們到達德國後,向當地政府申請政治保護,並於隔年取得了庇護。由於他們參與事證明確,所以速度較快,但還有更多長達數年的例子。而在這段期間,德國是發給生活費的,即使不多但在上百萬人的生活問題仍是一大負擔。
事實上,德國在處理難民問題也不是一直的那麼果斷,德國除了在二戰後,收容來自原東歐地區的德意志民族難民外,1990年由於南斯拉夫內戰,大量難民湧入德國,在1992年也曾經有收容438191人的紀錄。但這樣的收容規模引來的卻是1993年《聯邦基本法》的修正:針對避難一事加以限制。換言之,德國人並不是全然這麼大方地,時空回到2015年,德國境內也曾發生難民營地遭到縱火的事故,這些外來人口造成的影響,以及龐大財務問題對於德國內部的政治情勢都是大衝擊。
回到我們自己的問題上來說,這次,記者披露的幾名香港偷渡客下落不明的問題,引起軒然大波,這是必然的,因為一方面在政治上這是個敏感的議題,港中台三方對此都非常的戒慎恐懼,但是一但將此問題浮上檯面,處理上就會變得複雜,尤其這些香港人都家屬都還在香港,萬一被當作政治工具來操作,更會陷入困境。
而何以會有如此困境,就在於現在的這些香港人,不同於此前林榮基入境台灣是合法入境,只是要處理延期居留的問題。目前的這些人都是偷渡入境,先天上來說就已經違反《入出國移民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該條之規定為,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
換言之,這裡還會有刑罰的問題。而由於現在難民法治不完整,且《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8條僅規定,「對於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得提供必要之援助」。此一必要之援助何所指並無明確的說明,用來處理延期居留,生活照顧等問題尚且足夠。但能否處理非法入境的刑罰問題,可能就是個大哉問,而歸根究柢的問題是,我們是否有做好準備可能而來的香港或者其他地方的難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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