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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羽靜專欄》歐陽娜娜獻唱〈我的祖國〉,出了什麼問題?

藝人歐陽娜娜在中國官媒播出的「十一」晚會特別節目演唱中國宣傳歌曲。 圖片翻攝自央視

近日有國民黨資深背景的前議員歐陽龍之女,歐陽娜娜登上央視晚會,為中國國慶獻唱〈我的祖國〉,引起大量民眾反彈,甚至引起一波政治海嘯,言論自由的界限又被重新拿出來審視,究竟歐陽娜娜能不能這樣做?在法律上、政治上、道德上又分別有什麼問題呢?

國民黨要面對的政治問題

最直接的就是政治問題,為歐陽娜娜護航的人士,明顯都有國民黨背景,歐陽娜娜也是以歐陽龍之女的身分,才可以快速崛起到這個官宣樣版的層級。歐陽龍與國民黨,有義務公開中間的利益往來與關係。

歐陽娜娜擔任中共宣傳樣版,明顯已經觸及台灣各方人士的政治底線。而國民黨人士在政治立場上一下為中國喉舌,一到選舉又主張捍衛台灣,一下支持港警,轉眼另一批人馬又支持香港普選,究竟國民黨的主張是什麼?兩岸往來的底線又是什麼,國民黨有義務制定其政治底線,並明確宣示將違反底線之人踢出,否則這樣危害台灣生存利益的政黨,沒有任何資格立足台灣。

言論自由在法律上的尺度拿捏

首先這要先談到兩大法系差異。英美海洋法系裡的言論自由地位較高,認為就算是任何卑劣或公認為邪惡的言論,都應該受到保障,美國就是明顯的例子,在美國是沒有公然侮辱和誹謗的相關刑責;台灣的法律,源自於日本與德國,都屬於歐陸法系,其中公然侮辱和誹謗相關的刑責,原本是君主時代用來保護貴族專屬不受惡意言論攻擊的特權。在民主化後,平民地位提升到與貴族相同,因此人人都受到不受惡意言論攻擊的特權。

也就是說適度的言論自由限制,在美國是不允許,但在歐陸法系的使用地區允許這樣的限制,但必須考量憲法原則中的必要性和最後手段性。如果無法滿足這兩個條件,就算制定了限制反民主言論或惡意言論的法律,最終也會因為違憲而無效,所以相關法規的要件,會比想像中的嚴苛。

這類歐陸法系以適度限制自由,來保護民主制度不受到反民主言論的侵害,稱做防衛性民主(Defensive Democracy),主要發展國是德國,目前大多是用來限制納粹支持者言論。但以實務上歐洲的施行結果來看,除非是在政治力上有一定影響力的組織,才得以受到限制甚至強制解散。或者是有政治凝聚力的符號與儀式,例如廣為人知的倒 卍、黨衛軍 SS 閃電、新納粹的凱爾特十字、納粹禮,而個人政治言論的拿捏,還是傾向於受保護的狀態。

就台灣法學上的案例來看,大致上也是傾向於這個結果,也就是說除非歐陽娜娜具有特定公職身分,或是台灣已處於緊急事態的情況下,否則單純個人政治意識上的表態,是難以通過最後手段性和必要性的考驗,縱使做出懲處,在窮盡司法救濟程序後,應該還是受到憲法言論自由的保障。

道德問題上的考驗

台灣由於歷史淵源和法理地位的特殊性,在國族主義上是具有兩方互斥的情況,但縱使理念差異,這中間還是有個基本共識,就是保護這塊土地上的民主法治自由與自身家園,蔡政府在這個概念下,囊括了史上新高的 817 萬票。

一個以戰機和海上武裝民兵不斷滋擾、無時無刻都以掠奪我們家園做為恐嚇的組織,歐陽娜娜卻選擇與其合作,以台灣人的身分成為宣傳樣版,這樣的做法與行為,顯然是無法通過道德上的考驗。就算不以國族主義作為出發點,中國對內統治,施用大量反人類手段,資助或販售恐怖組織軍火,對獨裁國家輸出監控系統,以經濟手段向民主國家輸出言論審查與控制,這樣的行徑與恐怖組織無異,為恐怖組織宣傳,這顯然是已經觸犯民主世界的底線。或許在考慮防衛性民主外,不妨思考,未來在法律中,將中國共產黨,定義為恐怖組織來處置,這樣的做法,也符合現行憲法中,將中共視為叛亂組織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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