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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主播陳尹柔離職挨告 二審改判須賠6.5萬元

陳尹柔。圖片來源:擷取自陳尹柔臉書。

前主播陳尹柔遭民視公司控告,指她自願離職且違反最低服務年限契約,應給付 5 倍懲罰性違約金 21 .5萬元,一審判她免賠。二審今天認定陳女違約,履約逾2/3,酌減判給付 6.5 萬元。

判決指出,民間全民電視股份限公司提告主張,公司與陳尹柔於 2016 年間陸續簽立勞動契約、最低服務年限契約,約定公司提供陳女記者主播的培訓,並逐步調高薪資至新台幣 4 萬 1000 元,後來調薪到 4 萬 3000 元。

民視主張,陳女工作期間數次以其頭銜對價兼職,經勸導仍未改善, 2018 年 4 月間起藉各種理由消極怠工,後來表示最後工作日為 2018 年 8 月 12 日。陳女為自願離職且違反最低服務年限契約,使公司受損至鉅,應給付月薪 4 萬 3000 元的 5 倍懲罰性違約金,共 21 萬 5000 元。

一審台北地院簡易庭判陳女免賠。民視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審理,今天逆轉改判陳女應給付民視公司 6 萬 5000 元,不得上訴而確定。

二審法院判決指出,民視公司自 2016 年 5 月起即為陳女提供記者主播培訓,進行開棚試鏡訓練,動員新聞部及工程部工作人力,專人編緝播報文稿內容,陳女模擬播報流程,現場有導播同步指導,持續約 2 至 3週,之後再不定期安插時段,由陳女實際上台播報新聞以增進實務歷練,也訓練其臨場反應及 Live 新聞播報能力。

此外,另外,安排台語講師單獨授課並於陳女播報時在旁指導,因此不能否定民視公司為培訓陳女成為專業主播,付出機會成本而將公司有限資源及人力投注在陳女的培訓計畫執行的事實。

二審指出,契約最低服務年限約定,合於勞動基準法第 15 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意旨,且堪認陳女是在 2018 年 8 月 12 日,提前自請離職,便兩造勞動契約因而終止。

二審表示,陳女自 2016 年 7 月 10 日簽約最低服務年限契約日起至 2018 年 8 月 12 日離職時止,已依約履行 2 年 1 月餘,距 3 年的最低服務年限,其履約比例逾 2/3,再衡酌兩造身分及經濟上利益,認為本件違約金酌減至 6 萬 5000 元為適當,逾此範圍的請求,即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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