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抽砂船近期經常侵入台灣海域周邊盜採砂石,行政院會明天將討論修正「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及「土石採取法」,對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行為者加重處罰,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8000 萬元以下罰金。
因應近期馬祖海域大量中國籍抽砂船越界作業,海巡署艦隊分署新北艦、馬祖海巡隊艇 27 日協同中國執法船舶,分別在馬祖與福州間各自海域進行違法抽砂船取締行動。
針對近期中國籍抽砂船越界盜採砂石狀況,行政院發言人丁怡銘今天表示,院會明天將討論「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18 條修正草案及「土石採取法」第 36 條修正草案,針對在台灣海域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行為者加重處罰,提高為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8000 萬元以下罰金。
丁怡銘說,修法也增訂供犯罪用的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經判決沒收確定,得視需要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妥速處置沒收物的規定。
現行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18 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故意損害天然資源或破壞自然生態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5000 萬元以下罰金。
現行土石採取法第 36 條則規定,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處新台幣 10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得限期要求辦理整復及清除設施,屆期仍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新台幣 1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至遵行為止,並沒入設施或機具。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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