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張姓婦人 2017 年騎腳踏車行經產業道路,自護岸缺口跌落排水溝溺斃身亡。二審法院認定屏東縣政府怠為修護公共設施,應國賠家屬 265 萬元。最高法院駁回縣府上訴,全案確定。
全案起於 2017 年 11 月間,張姓婦人騎腳踏車行經屏東縣屏東市信和里一座橋樑時,自與橋樑橋面接軌的護岸崩塌處跌落,3天後被人發現陳屍在橋下的排水溝。
張姓婦人的家屬請求國家賠償,主張護岸在當年6月間因豪雨而崩塌,屏東縣政府遲未修復,對護岸管理有所欠缺,請求縣府賠償。
一審屏東地方法院判屏東縣政府賠償張姓婦人的丈夫、4名子女共新台幣 265 萬元,案經縣府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
屏東縣政府主張,當年6月間豪雨後即以混凝土進行灌注,回復坍塌前狀態,且護岸並非供通行之用,縣府沒有在護岸上設置護欄以防止行人跌落的義務。
二審認定,護岸屬供公眾通行的公有公共設施,縣府自應善盡管理責任;雖然縣府曾以混凝土進行灌注,使得護岸未繼續崩塌,但豪雨沖刷造成的缺口仍然存在;張姓婦人自護岸缺口處跌落排水溝溺斃,與縣府怠為修護有相當因果關係,仍判縣府賠償家屬 265 萬元。
屏東縣政府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法,日前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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