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議員王浩宇 2 年前指時代力量北市黨工涉毒,時任黨工林效先認為王浩宇不實言論,提告求償及登報道歉。二審今天認定王浩宇未合理查證,加碼判須賠償 40 萬元及登報道歉。
已經辭去時代力量黨工的林效先聆判後受訪表示,法院的判決,也說明他(王浩宇)必須負擔該負的責任,在這個事情中,「一年內都沒有人相信我,使我狀況不好,也沒辦法好好工作」。
全案緣於,王浩宇於 2018 年 4 月 15 日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以及在個人臉書提及,3 月間時代力量北市黨部的黨工,在中正區租屋處遭警方查獲持有大量二級毒品「毒郵票」⋯⋯林姓男子透過網路,向國外的賣家訂購毒郵票、毒蘑菇…公開要求黃國昌、時代力量,立即開除持有毒品的黨工等語。
林效先提起民事訴訟表示,他雖獲刑事不起訴處分確定,但王浩宇的這些不實言論,造成輿論認定他涉及毒品案件,導致他社會評價受損及精神上莫大痛苦,請求精神慰撫金新台幣 200 萬元、停職期間薪資損失 43 萬 500 元,以及登報道歉。
一審桃園地院判王浩宇應賠林效先 25 萬元及登報道歉,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宣判。
二審今天認定,王浩宇未經合理查證並說明如何確信這些言論內容為真實,就公開發表言論,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審酌林效先因不實言論所受的精神痛苦、兩造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等,判王浩宇應再加碼賠償 15 萬元,共計 40 萬元以及登報道歉。全案還可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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