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林金貴涉槍殺案,高雄高分院再審更一審依他提出的短髮大頭照非原始檔、有證人證實他有槍、案發時蓄髮和緝凶畫面相符、案發後 1 小時內可能抵達台南等,逆轉無罪再判無期。
高雄高分院今天上午依涉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槍枝罪,判處林金貴有期徒刑 4 年,併科罰金 10 萬元,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可以新台幣 1000 元折算 1 天;殺人罪部分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併科罰金 10 萬元,罰金部分同樣可易服勞役,以新台幣 1000 元折算 1 天。
高雄高分院今天下午公布判決理由,以 3 大關鍵理由推翻先前無罪判決。第一,林金貴當初所提出的 2007 年 3 月 5 日關鍵大頭照,高雄高分院更一審法官審理時懷疑,林金貴才剛在 2007 年 1 月 25 日申請換發身分證,卻又自稱在 3 月 5 日拍攝大頭照,且之後未將照片用於換發身分證,用途可疑。
法務部調查局經鑑定照片並非原始檔,法官據此懷疑照片並非是 3 月 5 日拍攝,僅能代表照片燒錄到光碟時間是 3 月 6 日。且依相關證人描述,林金貴從 2006 年 12 月 8 日出獄後,到 2007 年 5 月 9 日案發時確屬蓄髮,是直到案發後才剪髮。
另外,曾與林金貴從事性交易的林姓女子也證述,林金貴在案發前 2、3 個月前是蓄長髮且綁馬尾,林金貴姊夫也證實,林金貴 1996 年底因其他案假釋出獄後曾綁過馬尾。法官據此證述認定他在案發時留長髮,和監視器畫面拍到的凶嫌髮型相符。
依高雄榮民總醫院鑑定林金貴毛髮生長速度,若他自 2006 年 10 月下旬起蓄髮,案發時頭髮長度恰好與查緝相片大致相符,因此不採信大頭照證據。
第二,林姓證人當初警詢時曾供稱,林金貴在案發後 2 天與他共進晚餐時,曾亮槍給他看,警方也依通聯紀錄查出林姓證人曾與林金貴通話長達 230 秒,不採信林姓證人事後改口不認識林金貴等說詞。
第三,林金貴手機發話訊號在案發後 65 分鐘,出現在距案發現場 77 .5 公里的台南市佳里區,當時認定 65 分鐘不夠從鳳山案發地趕到部分,也被推翻。
法官審理時找來一名員警開車實測,發現即使以不到時速 100 公里行駛,也能在不到一小時從案發地開到台南市佳里區,原審依據 Google 地圖網站網頁資料計算行車時間是最保守計算,與實測經驗不符。
加上林姓女子曾向檢方表示,林金貴開車「很狠」,且還自稱自己開車就是這樣,法官據此認定林金貴平常開車就很快,行凶後逃逸自然速度更快,因此在 1 小時趕到台南佳里區並無不合事理。
男子林金貴被控於 2007 年 5 月 9 日在原高雄縣鳳山市槍殺王姓計程車司機,警方逮捕林金貴,經目擊證人指證,加上林金貴提不出不在場證據,被依殺人罪送辦,案件纏訟多年,今天再審更一審撤銷無罪判決,依殺人罪判處無期。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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