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我們的內湖托嬰中心」去年發生廖姓保母悶死男嬰案,廖女一審判刑 3 年 6 月。士檢認為,黃姓負責人、徐姓主任、同班蘇姓保母也有責任,今天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
北市警消去年4月1日下午 2 時 10 分許獲報,指位於內湖區康寧路一段的托嬰中心有男嬰突然無呼吸心跳,緊急派員到場,男嬰送三軍總醫院搶救仍不治。
士林地檢署認為,廖姓保母為哄睡,以身體壓制 11 月大男嬰達 19 分鐘,造成男嬰窒息身亡,依法起訴。一審士林地方法院 11 月 17 日依過失致死罪,判處廖女有期徒刑 3 年 6 月。
士檢另案追查托嬰中心黃姓負責人、黃男的李姓醫師妻子、徐姓主任、與廖女同班的蘇姓保母等人刑責,今天起訴黃男、徐姓主任、蘇姓保母,李姓醫師不起訴。
黃姓負責人辯稱,人事規章與工作倫理規範絕不允許有對嬰幼兒生理或心理危害的事情發生,平常也一再進行教育訓練,他已盡一切最大努力;黃男坦言,先前巡園都沒看到保母有不當行為,沒注意到廖女會以身體壓制及環抱的方式哄睡小孩。
蘇姓保母則稱,早就知道廖女的哄睡方式,也有向徐姓主任回報,並坦承案發當時人在現場照顧其他小孩,並未睡著。
起訴指出,黃姓負責人等 3 人明知被害男嬰無自主、自救能力,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黃男、徐姓主任不得由不適當之人照顧男嬰,且對廖姓保母有監督之責,並負有對男嬰提供安全服務作為的義務。
檢察官認為,徐姓主任明知廖姓保母習慣以身體壓制及雙手環抱方式哄睡,卻未善盡監督的職責,同班蘇姓保母案發時未禁止而默許廖女以身體壓制的方式哄睡男嬰,也有過失。
另方面,檢察官認為,黃姓負責人的李姓醫師妻子只是托嬰中心的特約醫師,並非托嬰中心負責人也非保育員,無須監督、管理托嬰中心保育員實際工作情形,罪嫌不足,不起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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