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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蜂之後 都是局外人?

圖片來源:反設置大型畜牧場花蓮中區青年小組 臉書

整個「卜瘋事件」就是整個當代「物權」利益的爭奪,開發商也好,居民也好,最後形溯的法律與權利概念都來自於,是與我的財產一群人的財產有多少影響,都在原住民之外。

例如畜牧場與居住或相關設施的間距,這種與我財產的影響程度,面對原住民族主張的「土地權、自決權」就會出現法體系的扞格,即便是同路人也會說出「設在沒人的地方」這種他們也不知道自己哪裡錯的價值判斷?

就像吳豪人教授提出的近代法體系傳統「平均人」的虛擬前提;一群「普通、正常、健全」為立法主體與治理客體的概念。原住民族文化價值與權利則是相對於立法主體「平均以下的人」。從法律致權利、社會倫理,他們自然無法理解原住民緊抓著的法律針鋒是為什麼,我們不是都是國民、公民,共同世界的擁有者嗎?

不,我們既不是鳳林人,也不會是花蓮人,甚而國民?

如同馬躍比吼十年前常說的,誰的公共利益?公共是屬於那些以他們為主體定義下的平均公理,自然不是原住民族的公共。因此開發影響再遠,都在剝除原住民族土地的權利。

這種即原初即遺棄 下沒有「卜峰之後」,只有此前即取消,何來之後呢?

原文出自 Namoh Ka’atay 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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