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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罪違憲 行政院會通過刪除刑法第239條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做出釋字第791號解釋,身兼大法官的司法院長許宗力(中)率所有大法官,29日下午在憲法法庭公開宣示釋憲結果,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及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規定違憲,立即失效。圖片來源:中央社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日前做出第 791 號解釋,宣告刑法通姦罪、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但書都違憲。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刪除刑法第 239 條文以及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但書等,以符合司法院解釋意旨。

刑法第 239 條原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但書原規定,「但刑法第 239 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日前做出第 791 號解釋,宣吿通姦罪違憲,上述兩條文立即失效。

因應司法院釋字第 791 號解釋,行政院會今天討論法務部擬具刑法第 239 條、第 245 條修正草案以及司法院函送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修正草案等,這次修正直接刪除第 239 條條文,另外也將與第 239 條條文相關的第 245 條條文修正。

法務部表示,刑法第 239 條、第 245 條修正草案,是刪除通姦罪及其告訴乃論等規定,以符合司法院解釋意旨。

此外,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775 號解釋,宣告刑法第 47 條規定,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不符合刑法第 59 條所定要件而有過苛的情形,牴觸憲法比例原則規定。

行政院會通過刑法第 47 條、第 48 條修正草案,增設例外得不加重情形的規定,再犯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或再犯第 61 條各款之罪,且有過苛之虞者,法院得不加重本刑,以符合比例原則。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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